工傷認定下來了,等工傷鑑定期間,公司要求去上班,我該不該去

時間 2021-06-17 17:20:07

1樓:愛喝粥

可以拒絕上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鑑定申請應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並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對該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其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情發生變化,可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複查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對其進行鑑定,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2樓:延安學人

這個就要看你的身體情況了,如果不能上班說明情況,能上班就去上班,這個與工傷鑑定不衝突。

請問一下假如我今天去做工傷鑑定了,結果還沒出來,公司叫我去上班,我是否可以等鑑定結果出來後再去公司

3樓:匿名使用者

您需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認定。否則,您不去上班,屬於曠工。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自工傷至傷殘鑑定作出之日止的工資。

你現在可以不上班,用人單位也要支付你的工資的。

縱橫法律網 李寧峰律師

5樓:

工傷**期未滿 ,繼續休息 。

6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鑑定要求**終結,其實上不上班是你與單位的事,你不工傷就不能請假嗎,與單位多溝通的好

7樓:蔡政和

工傷鑑定應是該傷**後,由醫生開具出院證明及**結論。方可去做鑑定。如果你確認還要等一段時間才可傷愈,你應告訴醫生延遲出具**證明。

確實已**,你也應實事就是去上班,如果一下子不能在原崗位做事的,可以要求單位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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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已經認定為工傷,那就應該確定了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滿如果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申請延長,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沒有申請延長的,停工留薪期滿就應該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沒有規定3個月鑑定,還是6個月鑑定,還是一年鑑定,只要是傷情相對穩定了,不需要 了 取固定物除外 就應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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