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沒有限制重新鑑定的次數,但申請重新鑑定的,應當具有正當理由,經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同意後重新鑑定,否則不予重新鑑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一條對人身傷情鑑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四)鑑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
重新鑑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2樓:墨汁諾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本案,本方做的鑑定如果是自行鑑定的,不屬於正式的鑑定,對於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傷情鑑定,法律規定必須由法醫進行,對法醫的鑑定結果,違法嫌疑人仍然可以要求再重新鑑定一次。
一、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1、第七十四條 對人身傷害的鑑定由法醫進行。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但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2、第七十五條 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鑑定:
(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鑑定的;
(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3、第八十一條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鑑定。
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第146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2、第187條第3款: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另外,即使構成輕傷二級以上,應當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但並不是所有的故意傷害案都必須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強制措施,因為刑事拘留與逮捕措施本身並不是一種刑罰,採取的目的,只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本案,**根據案情以及偵查的需要決定適用何種措施。如果不影響刑事訴訟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這完全是合法。
擴充套件資料:
以原始損傷為鑑定依據的,法醫應在重要的時間節點內,重症或昏迷期間,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操作規範,通過公對公到醫院病房調查傷員,公對公取證,確認傷員當時傷情和客觀傷殘狀況,劃分傷情等級。
通過現場醫學勘察檢視、醫療跟蹤,臨床醫學特殊檢查、傷情的活體觀察檢查、症狀分析、測試比對、觀察審訊、遺物鑑定、調取監控,進行的一套法律醫學傷殘等級鑑定。符合條件的可以協助辦案民警立案逮捕。如果經鑑定達到輕傷一級,則應當由偵查機關立案,檢察機關進行公訴。
所謂傷情鑑定,通過法醫調查取證或有醫院證據,顱腦受到物理撞擊,傷情症狀危及生命應按重傷標準**。也可根據受害人被傷害的程度,犯罪情節,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大腦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的恢復程度。
1、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2、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4、鑑定原則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鑑定。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鑑定。
5、鑑定時機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3樓:有事找百度我不知道
做傷情鑑定要到有資格的醫院由法醫進行鑑定,如果是由法醫做的傷情鑑定是具有法律效率的,法院會認可的鑑定。對方要求重新做是沒有道理的,請問所需費用由誰來付,他可以找出理由來推翻法醫鑑定或由他領著你帶著現有法醫鑑定去找他認可的法醫來鑑別此鑑定是否有效。
4樓:鹿泉文化藝術服務中心
你好,不用做,這是無理要求可以拒絕。
5樓:張偉傑律師
見:1.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條 對人身傷情進行鑑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鑑定機構二名以上鑑定人負責實施。
傷情鑑定比較疑難,對鑑定意見可能發生爭議或者鑑定委託主體有明確要求的,傷情鑑定應當由三名以上主檢法醫師或者四級以上法醫官負責實施。
需要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鑑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
第二十一條 對人身傷情鑑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派出所第一次做的法醫鑑定是輕微傷,對方重新做了鑑定為輕傷,如果我重新做鑑定推翻第二次的輕傷鑑定機率
6樓:二月垂耳兔
這個很難弄 最好就是把他第一次做鑑定的報告給找到或在那個地方做的 問下 和第二次的鑑定報告做下比較。做傷情鑑定都要拍照的,可以把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做下比較。是新傷還是舊傷。
這裡面有很多貓膩的。我以前和人火拼打架就做過這事情。把原刀傷在加長。
達到12釐米。這樣就達到輕傷標準了。 我不知道你把對方弄傷是怎麼弄的 是刀傷 還是骨折這類的
7樓:俎天韻
第一次做鑑定是輕微傷,拘留後取保候審,出來又去找醫生會給傷情,.第二次又去做鑑定是輕傷二級,這種情況法院會以那次為準
雙方打架,司法鑑定,對方輕傷二級,我申請重新鑑定,對方不去,請問有期限限制嗎?我能去上級反應嗎?
8樓:盡在梧桐葉落時
對方輕傷鑑定做假,申請重新鑑定對方不去。犯罪嫌疑人可以先申請取保候審,最後要求撤銷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派出所第一次做的法醫鑑定是輕微傷對方重新做鑑定為輕傷,如果我重新做鑑定推翻第二次的輕傷鑑定機率多大 50
9樓:來自讀書洞一絲不苟的橄欖石
這個很難弄 最好就是把他第一次做鑑定的報告給找到或在那個地方做的 問下 和第二次的鑑定報告做下比較。做傷情鑑定都要拍照的,可以把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做下比較。是新傷還是舊傷。
這裡面有很多貓膩的。我以前和人火拼打架就做過這事情。把原刀傷在加長。
達到12釐米。這樣就達到輕傷標準了。 我不知道你把對方弄傷是怎麼弄的 是刀傷 還是骨折這類的
和別人打架,我方經司法鑑定為輕傷二級,但對方不服,要求從新做鑑定,如果再做還是輕傷二級,他會罪加一
10樓:
不會加重罪責!申訴是公民人的權利。
輕傷二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法律中如果沒前科大概是1年內的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