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從法律角度來說,是房東要負責更換的。因為房子什麼的是他的。在你付房租的情況下,正常使用損耗應該房東承擔。如果是你更換的,你租賃到期可以拆走。
考慮到實際情況,很多都是租客自己負責更換,房東不聞不問也是很常見。
現在的問題關鍵是:就得卷閘門一般都是做新卷閘門的廠家折價**了。你也沒得舊門給房東,你要有舊門給房東,可以商議讓房東出現在的卷閘門的錢。
其實說句實在話,從價值來看,舊的鋁門賣廢品抵不過新做的澳氏卷閘門,
你如果有要求房東進行維修更換,但是房東沒有進行更換的情況下,你這樣做也無可厚非。
如果沒有告知,確實處理有不妥當的地方。但是,原來的卷閘門已經損壞無法使用,折舊賣廢品的**,大概在新的澳氏卷閘門的**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左右,就是說,更換的東西,其實已經超出了原來的價值,而且能夠達到原來的效果,就已不存在多大責任。
現在新做鋁門,都是雙層鋁合金板,**大概在澳氏卷閘門的三到六倍。
和房東及時溝通,**理,講道理,講利益得失。
如果房東堅持要是鋁合金的,如果是卷閘廠**的話,儘早聯絡,讓卷閘廠先留下來,拆下的舊門給房東,要房東自己更換,新裝的卷閘門你自己承擔損失了。
其實房東也無非看重一個利字,但是,你的新裝的卷閘門已經超過了舊門的價值,於法於情於理都站的住。
房東的做法,不好置評。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縱使是到法院,也不會支援房東賠償的要求。因為原來的鋁合金門已經報廢,只能摺合廢品的價值算,而新做的門價值已經超過有餘,房東並沒有任何損失。
樓上的所謂社會公理,恕不能苟同,不過是一己之私利罷了。
2樓:ly南海之夢
這是不能責怪房東,而是應該說是因為你處理事務程式不到位所造成的越位問題。房東對房產擁有所有權,《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東堅決要換鋁的這是他在依法行使對房產“處分”的權利。
你要換其他材質的卷閘門,首先應該通過**東協商的前提下才能實施,在沒有取提房東認可的前提下,你擅自更換其他材質的卷閘門,這本身就是一種越權行為,過錯責任在於你自己。現在既然換了,那麼材質的差價只有通過協商,是不是雙方都能承擔點,如果房東不同意,那麼只有你自己認了。當然你可以在租期到期後,又不繼租的情況下,可以把材質好的卷閘門換下,這樣做是不是合算要你自己經計算後才能確定了。
回答內容可能對你不利,但這是社會公理,我只能從社會公理角度來說明此事,而不能迎合你提問題的出發點初衷了。本來從我回答問題的採納率角度來講,我可以避而不答的,但從維訓社會主諧角度出改,又不得不從社會公理角度作出回答。
本人觀點,供你參考。
門壞了,是房東負責修理還是租房人自己負責修理
3樓:草是一顆植物
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出租人承擔,承租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大小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制定。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15日通過,於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劃分為: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幾類。
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
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租的門面房 房東收回房子才裝修一年 房東不給賠償裝修費 我可以拆除所有我裝的東西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朋友,送你幾條此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夠幫到你:】
一、買賣不破租賃: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見》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
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
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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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房東違約,你可以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直到合同日期結束。另外你可以要求房東賠償裝修損失,如果合同裡對裝修費用和合同到期後裝修添置物如何處理沒有約定,在你們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你可以自由處置裝修物,只要不損壞牆體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