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落日夕陽老師
這件事情可以追溯到二零一六年,話說當時河源市正在濱江大道開展交通整治活動,就在十二月一日的下午四時許,協警賴某無證駕駛一輛警用摩托車載著吳某巡邏,在巡邏過程中,賴某發現利某鋒無證駕駛一摩托車(已達報廢標準)搭載著沒戴頭盔的邱某玲,從兩人側旁越過。賴某、吳某當即拉響警笛進行追趕,並招手示意利某鋒靠邊停車接受檢查。但是,利某鋒完全不顧兩位協警的示意,直接駕駛著摩托車逃離。
於是,賴某和吳某便開始進行追趕,據當時攝像頭拍到的畫面顯示,利某鋒衝過一處十字路口紅燈處時,時速達已經高達每小時80.57公里,可以說是非常危險。此後,當利某鋒駕駛著摩托車逃到距離迎客大橋約200米處時,由於車速太快,摩托車與路旁綠化帶碰撞,利某鋒和邱某玲被撞倒在綠化帶裡的樹幹上,利某鋒當場死亡,邱某玲也身受重傷。
根據相關調查顯示,兩名協警一共追趕了大約3公里,利某鋒、邱某玲的家屬也對追車行為提出質疑。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河源市公安局成立調查組,兩名協警也接受了調查。二零一七年,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江東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稱利某鋒法制和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在自身存在「未取得相應駕駛車輛(無摩托車『e』準駕車型)、車輛多年未審驗達報廢標準,未督促乘坐人員使用安全頭盔」等多項違法行為下,遇執勤人員多次勸止檢查時,拒不配合,超速且違反交通訊號燈;在逃避檢查時,超速行駛變道失控,是導致事故的根本原因。
值得一提的是,在二零一七年,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江南大隊與利某鋒的家屬也達成協議,一次性向利某鋒家屬支付救助金133萬元。二零一八年,源城區法院對兩名協警作出判決,認為賴某、吳某在代表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車輛時,超越職權,造成一人死亡、一人一級傷殘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因為賴某、吳某認罪態度較好,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遂判賴某、吳某犯濫用職權罪,免於刑事處罰。
事實上,從這裡來看,兩名協警雖然應該負一定責任,但是並非是主要責任,法院對他們的處理也是非常合情合理的,畢竟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還是在於利某鋒。兩名協警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他們完全沒有估計到這種追車的危險性。因此,法院認定兩人是濫用職權罪,這也是非常合理的。
2樓:庸予言爾
雖然,大家都知道協警追這對情侶是有原因的,是因為交通規則如此。但過程中導致騎車人員死傷這一情況,協警應負責任,為**人員以賠償費。
但大家知道,協警攔這對摩托情侶讓停車是在維持自己的工作,是因為該摩托車屬於無牌車,以及這對情侶未戴頭盔等違反交通規則。原本只是阻攔下車檢查,最多罰款扣留車一定日期的事,奈何一時心急的過失造成悲慘之果。
協警追是因為本身工作的義務如此,追摩托車是因為這個摩托車沒有車牌,以及不戴頭盔這些行為違反交通規則。而情侶逃避是因為知道自己違反交通規則不想被檢查,不想停車被罰。
我認為,事故有**,不管是何種因導致才有的結果。口頭談論並不妥當,應走法律程式。
在追的過程裡,是騎乘人員拒絕配合檢查,超速違反交通規則。但確實是是情侶在避開檢查超速變道失控造成事故,應當以協警負這個事故的責任。
原本只是阻攔下車檢查,最多罰款扣留車一定日期的事,奈何一時心急的過失造成悲慘之果。生命之重,協警應當負責。生命之輕,無數的事件告知人類,無論何時面對何種關於人身安全的事,都應謹慎再謹慎,一定記住三思而後行。
3樓:誠心待人才是我
不應該!逃跑的一定違法了,沒違法我逃啥呢?所以法律就該制定不能逃跑,否則後果自負。
4樓:明月長空一線
應該負百分之九十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追責!追趕才是造成故事的根本!
6樓:修中日
該負全責這樣
協警不要更好
7樓:宓
早有規定不許追車,明顯是亂套,應負全責好嗎
8樓:士飛英
應該負責任,想抓可以查監控,再說協警有執法證嗎
9樓:如近如親
好茅盾?不追說對工作不負責任,追了出事又要怪協警。違規者糾由自處!
10樓:漢樂心
協警應負主要責,必定以人為本,人沒了什麼都不可談,人類在進化,沒錢的人多,相信坐摩托車的都是弱勢群體。
11樓:臺疏貞
必須負全責,國家檔案是不可以追趕的
12樓:山高路遠水自流
這個還需要問嗎,100%的責任。
13樓:陽光明媚老師
協警追騎摩托情侶致一死一傷,協警應該有一部分責任,情侶也有一部分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是不需要的,是該情侶沒有戴頭盔,在逃離時才會發生意外的,協警只是在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15樓:小李品電影
需要負一定責任。因為是協警在後面追導致的情侶**,儘管是情侶違法在先。
16樓:o姐林語菡
應該負責,因為不戴頭盔雖然違規了,但是也不應該死死追著不放,追逐過程中很容易發生事故,他事後的表現也不好。
17樓:楓說社會
應該負責。如果協警沒有追逐那對情侶,那對情侶很有可能就不會發生意外,協警應該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