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喂美女**跑
如果落在居心叵測的人手裡就要小心啦,最好儘快找到,
2樓:
可以要求盜竊罪賠償精神損失費
如何處理民俗和法律的關係
3樓:冷雪傷痕
民俗屬於道德範疇,而且是特定地區的,是某一民族約定俗成,繼承並傳承下來的文化傳統,不具有社會普遍約束力,更不享有法律承認的效力。民俗是基於特定熟人社會相互信任而產生的交往規則。民俗與法律,是不同層面的,民俗只能在法律範圍內發揮作用,超過法律範疇就屬於違反法律規定,法律可以調整所有的民事、刑事糾紛,當然,世界上所有的糾紛,法律都可以調整,民俗太狹隘了,就相當於宇宙與塵埃的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很簡單,法律規定某事可以民俗定性的,民俗為首;法律沒規定可以民俗定性的,法律第一。歸結起來就是——依法辦事。
5樓:庫珀謝爾頓
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託。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酌情處理,按民俗可寬則寬。
什麼是法律?它和民俗有什麼異同?
6樓:移動公證
法律是一整套的強制性規範,整個社會都需要按照這個規範來做,否則法律是要追求相關責任的;
民俗也是一套約定俗成的規範,在一定範圍內可能具備一定的強制性,即便違反法律也不會追求相關責任
民俗與法律,政令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和民間習俗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有何不同
7樓:藍鷹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的最高行為準則,具有最高效力和強制執行力等;民間習俗從法律角度講是習慣法,屬於道德範疇,沒有強制執行力,如鄉規民約等。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是否有強制執行力。
在解決糾紛時通過法律途徑依法做出的解決方案受法律保護由國家機器保證其得到實施,在民事糾紛中如果當事人不執行生效的判決、裁定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在刑事案件中則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軍隊等機構強制執行法院的判決;民間習俗在民事糾紛中只能起到道德約束作用,如果當事人不執行也只會受到道德責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強制執行。
此外,就中國而言,在部分少數民族聚集區在法律沒有介入的情況下民間習俗依然有很強的效力。
8樓:離秋
法律是國家規定的 中國人民必須執行 糾紛解決中以法律佔主體 民間習俗只是根據個別情況而考慮 不做判斷依據
簡述在民事審判中運用民俗習慣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9樓:心誠則靈
中國社會傳統歷來重視風俗習慣,民眾對習慣、民俗、倫理、道德等民間法更是有所偏好和青睞。在我國許多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傳統的影響根深蒂固,人們對民俗習慣的信奉,甚至大於對法律的遵守。在這種現實情況下,如果機械運用法律,不注重民俗習慣,就會使判決說理無法服人,判決內容無法執行,最終損害司法權威與司法公信力。
因此,在審判實踐中,適時的引入民俗習慣解決矛盾糾紛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俗習慣在基層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適用
在基層法院審判工作中,審理案件決大多數為財產、婚姻、贍養類案件居多。在審判過程中,適時引入風俗習慣,主動克服法律的保守性和僵化性,增強司法的靈活性,適用性,考慮廣大農民群眾的一般道德評價標準、法律認知尺度和對事物普遍性的是非判斷標準,使法律與人民的實際和需要相結合,使法律得到適合實際的合法的變通,通過法官的操作賦予法律以真正的含義與生命。
筆者在審判中曾碰到這樣一個案例,被告黃雪娟從小就被原告劉餘鳳抱養,2023年,被告黃雪娟嫁到鄰。雙方關係本來一直很好,直至2023年,原、被告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此後就不相來往,但並未就此解除收養關係。原告因老伴亡故,喪失生活能力兼體弱多病,且另無兒女,故起訴要求被告承擔贍養義務。
法庭上,原告老淚縱橫,盡情訴說心中不幸事,情到深處,常無語哽咽。被告黃雪娟心中也有埋怨,說在原告家經常受到打罵,到適學年齡也沒有書讀,每天只是在家做家務,從未休息。被告出嫁後,原告還經常到被告家無理取鬧。
現在已經與養母斷絕了一切人情來往,領養關係早已事實解除,且被告黃雪娟系出嫁之女,按當地的風俗習慣,出嫁之女不須承擔贍養義務,但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對養子女對養父母的義務相違背。在其親生子生活極度困難的情況下,養女黃雪娟應適度承擔贍養義務,考慮當地風俗習慣,判決被告黃雪娟每月支付老人贍養費70元。此判決後來也得到原、被告雙方的理解和支援,並得到了村民的一致肯定。
本案是法官運用民事習慣進行的裁判,該判決既符合社會公認的民俗習慣,也符合社會公眾的通常性的期待,取得了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相統一。
二、基層法院民事審判運用民俗習慣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在我國城市化程序和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城市、農村人口的頻繁流動,鄉土文化、民俗習慣與新時代新價值觀念的激烈融合與碰撞,給基層法院法官運用民俗審理民商事案件帶來新的挑戰。基層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過程中,法官作為行使審判職能的執法者,更多隻能站在法律的角度來看問題,對於運用民俗習慣裁判案件,有著許多的問題。
1、基層法官自身的素質限制了運用良俗裁判案件。現代法制社會中,日益複雜的法律關係決定了法官這個特殊群體的職業素質必須要與時俱進。一個合格的法官,要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豐富的職業知識、嚴謹的職業思維。
而要真正做到運用良俗裁判民商事案件並不是一個簡單地尊重鄉風民俗的問題,也要求法官運用並嚴謹的法院,融會貫通相關法律,追求法律條文背後體現的法律原則和精神,從而達到與民俗本源價值觀念一致性。
2、對於基層法院的辦案法官來說,運用民俗習慣裁判承擔被上訴的風險。一般而言,如涉及彩禮返還、贍養、相鄰糾紛等型別案件,由於當事人之間衝突對立情緒較嚴重,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尊重鄉風民俗習慣,並在裁判時予以考慮,是能對大多數案件起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效果,但是一旦一方當事人上訴,由於法律上對司法審判中運用民俗習慣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運用民俗習慣裁判一般被歸為法官自由裁量權範疇,不同地域的法官的認知不盡相同,故而要承擔較大的被改判的風險,承辦法官對此有著較大的顧慮。
3、法官如何合理自由裁量的問題。相關法律對彩禮返還之類案件的裁判無明確具體的規定,也沒有統一的裁判標準,因此,法官較難做到合理自由裁量,經常導致此案的主審法官裁判返還比例較大,而彼案的主審法官裁判返還比例較小,同案不同判的結果,當事人則因此質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權威性、質疑法官的能力和品性,這客觀上急需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以便於實踐操作。
4、如何轉變司法理念的問題。實踐中,對於民俗習慣能否引入民商事裁判,在法官當中本身就有爭議,一部分法官的長期實踐中形成「民間的風俗習慣沒有經過國家的制定和認可,不能夠作為司法裁判的依據」的理念。對此一概持排斥的態度。
也有的法官認為,民俗習慣可以用,但只能在法官調解案件時使用,認為「存在未必合理,有法就應依據」。因此,轉變一線法官長期形成的僵化、固執的執法理念就成了一個迫切的問題。
三、審判實踐中運用民俗習慣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要正確處理好民俗習慣與國家法律之間的關係。
某些民事案件,國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民俗習慣有具體規定。如婚約及其引起的財產糾紛。處理這類民事案件可以適用民俗習慣,這既便於當事人理解和接受,又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了可行的原則;某些民事案件,國家法和民俗習慣都有規定,但二者規定的內容相互衝突。
即合乎國家法的行為卻違背了民俗習慣,合乎民俗習慣的行為卻違背國家法 ,審理這類民事案件,首先要考慮兩個問題:一是民俗習慣的性質如何,是鄙陋、落後陳腐還是善良、進步,如果是前者就要摒棄,如是後者就可以適當參照;二是當事人意思如何,如果當事人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時,因國家制定法的效力高於民俗習慣,就只能適用國家法以免出現以民俗習慣否定製定法的偏向。如果雙方當事人依民俗習慣可以達成協議,就應適用私法領域裡「當事人協議優先」原則。
當然,前提是該民俗習慣達成的協議沒有破壞國家的正常社會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要堅持民俗運用的地域性、多樣性和靈活性。
制定法調整的是整個社會,其規定具有統一性、固定性等特性。而民俗則「十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一般而言,民俗是針對特定的社會群體發揮作用,存在特定的地理區域內,調整範圍侷限,內容也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在審判實踐中法官要根據民俗的特性來調整辦案思維,巧妙地穿行於法律與民俗之間,並在兩者之間進行謹慎的考量和必要的衡平,通過靈活多樣的方式來化解糾紛,以達到社會的和諧。
最後,要防止法官「過度」運用民俗習慣。
基層法官雖然對當地風俗習慣等傳統文化知之甚深,具有將良俗引入司法審判的天然優勢,但正是這種與鄉土社會文化過於緊密的聯絡,很容易使法官沉溺於用民俗習慣解決民間糾紛而逐步喪失法律意識。因此我們在提倡將民俗引入審判的時候也要防止出現過度化的趨勢,避免法官過度運用民俗習慣而忽視法律。通過法律來解決糾紛才是法官應該堅持的主導模式,而民俗的合理運用僅僅是對法律適用的一定補充。
四、基層審判正確運用民俗習慣的保障
1、全面提高基層法院辦案法官的素質,是正確運用民俗習慣的根本保證。對法官來說,一方面要提高法律素養,增強對民俗習慣的理解與適用能力,能動地運用民俗習慣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另一方面要自覺完善自身的知識體系,尤其注重彌補社會知識和經驗的欠缺,通過多種途徑,多瞭解和掌握一些民俗習慣,加強對民俗習慣的學習研究,吃透其精神實質。
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可邀請當地經驗豐富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必要時還得深入民間向長者諮詢請教,保證對涉案的民俗習慣有個準確的把握。
2、大力開展司法調研,全面收集各類民俗習慣,是正確運用民俗習慣的前提條件.民俗習慣不是**於立法機關正式的立法,而是自然孕育和根植於群體中,民俗習慣大都有一定的通行範圍,效力上具有一定的地域原生性。它產生於特定社會區域的群體和組織,只對該地區的全體成員有效,作用範圍非常有限,有的僅適用一個民族村、鎮,沒有國家法律那種普遍統一的效力和權威。
不同地區的民俗習慣各有差異,一個地區的民俗習慣對另一個地區沒有任何約束力。這就要求各基層法院投入更多的物力、財力、以各種各樣的形式開展民俗習慣調研活動,收集相關民俗習慣,使辦案法官在處理案件時能夠做到心中有數。
3、認真總結典型案件,制定統一的審判標準,是正確運用民俗習慣的有利基石。這樣即有利於降低司法成本,避免同一性質案件重複定性審理、以不同標準重複裁判,還有利於減輕執行壓力,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在法律效果方面,有利於規範執法尺度,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減少當事人對法院公正性裁判的懷疑,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實踐證明,民俗習慣以理服人、以情動人的糾紛解決方式,能夠有效的平息民事糾紛,符合當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如果單純依靠國家制定法,往往會受到指標不治本的作用。依靠民俗習慣處理糾紛的民主做法,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在紛繁的民俗習慣面前,基層法官要學會並擅長給民俗習慣披上符合國家制定法的外衣,要在裁判思維中體現社會背景知識,對於案件的處理,一定要內外因素結合考慮,使司法儘可能地與社會公眾的期待相一致,增強司法裁判對於社會糾紛的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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