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案例

時間 2021-05-05 18:47:33

1樓:匿名使用者

一,關於遺產的繼承與分配原則,其實法律的規定是很明確的,首先要看當事人生前有沒有遺囑,如果有遺囑,那要以遺囑為準,如果沒有遺囑,就會按法定繼承序位來繼承,當事人的配偶,子女(法律上來說,兒子和女兒是有平等的繼承權的,養子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以及當事人的非婚生子都是子女的範疇。)和父母(如果還健在的話)都是遺產的第一序位繼承人。另外,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和老人的財產分配是不掛鉤的,如果對遺囑或者財產的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另行協商或者起訴解決;如果子女對父母沒有盡到贍養義務,那可以適當的少分,或者不分遺產。

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順序: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在分配遺產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當均等分配遺產。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遺產。

另外,有關司法解釋還指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即使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可以少分或不分配遺產。

2樓:沐婼雪

根據我國 繼承法 第十條規定,配偶、子女和父母為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在你所說的情況下,老人的5個子女都有繼承權,根據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因此根據你描述的狀況,老人的2 3兒子可以適當多分,如果5人商定後,也可以將房子給某個子女,得到房子的子女需要對其他繼承人給予一定物質補償.

此外,根據我國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 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 因此如果2兒子的言行影響到了其他繼承人的正常生活並因此給其他繼承人帶來困擾,那麼可以訴諸法律解決.根據其行為的嚴重性,2兒子會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理.

一般是公開道歉,嚴重的可以請求賠償名譽損失費.

3樓:

單元房屬於老人的遺產,由於沒有遺囑此間房屋適用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對於老人照顧得多的人可以適當的多分得遺產,房子或者賣了,分現金,或者按照有利於生活生產的原則給需要的人,然後得到房子的人給其他人相應的房款。

醜化行為不會受到法律制裁。

4樓:張_傲天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老人沒有留下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根據你介紹的情況,這個房產應該老人的所有兒女平分!因為老人的三個兒子兩個女兒都是老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至於2兒子醜化其他兄妹的行為,要看具體情況了!

如果情節不嚴重又沒有觸犯其他的法律,那麼不會受到法律制裁!還是希望老人的子女們心平氣和的解決問題!

5樓:行雯姚秀媚

首先要確定母親的遺產範圍,如果與房產證沒有衝突的,即為母親的遺產。其次遺囑繼承應當在先,沒有遺囑的,或者遺囑不明確的,可以法定繼承。最後涉及繼承權人死亡等事項,應當按照死亡時間確定繼承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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