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中後期匠籍制度改革的原因和意義

時間 2021-10-20 22:53:22

1樓:妄與梔枯

一、原因:

1、適應商品經濟發展。

2、匠、軍籍若想若想脫離原戶籍極為困難。

3、輪班匠的勞動是無償的,為了避免因怠工、隱冒、逃亡等手段進行反抗。

二、意義:

輪班匠實際名存實亡,身隸匠籍者可自由從事工商業,人身束縛大為削弱。明中期開始的逐步深化的匠役改革無疑促進了民間手工業生產的發展。到了清代順治二年(1645),持續了4個半世紀的匠戶制度正式終結,匠人才獲得自由身份。

匠籍制度的瓦解和師徒制度的發展

隨著匠籍制度的瓦解和師徒制度的發展,越來越多徒弟在學成之後,開始自立門戶。正如民間所言「一技在手,走遍天下」。但是,從行業發展的角度看,如果「教會徒弟,餓死師傅」成為常態,那麼再不會有師傅願意教授徒弟技藝,技術傳承和行業發展勢必受到影響。

因此,師傅在選徒和教徒時,在意志力、人品、能力等各方面都會嚴格要求徒弟,很多時候甚至於百般挑剔,使徒弟過著如履薄冰一般的生活。同時,他們也非常重視培養**的封建宗法觀念,從思想上使**對自己終生感恩。

其實,這種師徒之制,早在很早的時候就在道德層面進行了規定。《管子·**職》規定:「先生將食,**饌饋。

攝衽盥漱,跪坐而饋;先生有命。**乃食」「先生將息,**皆起。敬奉枕蓆,問所何趾」「先生既息,各就其友;相切相磋,各長其儀」。

但作為行會、公所的行規加以規範,是遲至明清時期才有。

明代織造業行會規定了徒工制度,但是仍然倡導手工技藝儘量要父傳子繼:「不論店問工司,就地父傳子業,亦以滿師例」「子承父業,或長或嫡,以親生一人照滿師例,其餘亦可向公所報名入行」。

一般徒工要學徒三年,但准許親生兒子一人免去學徒期,其餘子侄學藝則與一般徒工的待遇相同。很明顯,在官方和行會看來,兒子有學徒和開業上的優先權,父傳子業也有著天然的正當性。

根據蘇州行會規定,為了限制競爭,也為了控制技藝的傳播,徒弟人數受到嚴格限制。通常規定,授徒每三年一期,每期一人,不許重疊招收——「每人須三年乃授一徒,蓋以事此者多,恐失業者眾也」。

如果不遵守此規定,行會則有權予以懲罰。在蘇州金箔行規定每姓只能授徒一人,違規時懲罰也非常嚴酷。

在石灣,根據陶藝工會行業規定,學徒未入行前,只能從事最為粗笨的基礎工作。工資只有入行師傅的幾分之一。各行製陶技術也規定只傳男不傳女。

女工只能做少數的日用器皿。各行會從業人員要繳納「行金」才能入行。

光緒年間,入行的行金分為三種:第一種是父傳子。

凡父親已入行,兒子(必須要有血緣關係)要入行的,交入行費9元**,分三年交清;第二種是兄教弟,兄已入行的,弟要交入行費18元**,分三年交清,並要先做兩年學徒;第三種是從師學藝,無父無兄在行的,要有師傅接受其入行,每季交入行費**12元5毫,學徒期長至6年。

清朝廢除匠籍的意義

2樓:匿名使用者

清朝以後,匠籍制度逐步的鬆動,最終瓦解。《清文獻通考》記述其事說:「前明之例,民以籍分,故有官籍、民籍、軍籍,醫、匠、驛、灶籍,皆世其業,以應差役。

至是(順治二年)除之。」這是廢除工匠制度的明文規定。然而匠籍制度帶來的一系列後續影響確遠遠沒有在順治二年(2023年)宣佈廢除手工業者匠籍制度後結束9。

從一定意義上講,制度的存在有剛性,尤其是一個比較穩固和有相關支援的制度安排。匠籍制度就是如此,「百足之蟲,死而不僵。」匠籍制度的陰影始終存在於中國封建社會的末期,制約和影響自由手工勞動階層的形成。

雖然在明朝後期,已經可以以銀代役,但匠籍制度的本質卻沒有變化,工匠們仍然受到無償剝削。而清朝時宣佈廢除匠籍制度也是一個名不副實的諭令,而是以各種改頭換面的形式役使和利用者工匠。隨後歷經「一身兩役」,直至攤入地畝,匠籍制度的廢除才真正有了實際意義。

這時乾隆帝說出了這樣的話:「國家興修工作,僱募人夫,原欲使小民實受價值,以為贍養身家之計。」此時,已經是18世紀中葉了,堂堂大清帝國,仍沉醉在**上國的迷夢中,無心於西方世界,正在蒸氣機轟鳴,紡織梭飛輪轉中孕育著一個新時代的降臨。

可以說,匠籍制度的長期存在,嚴重的影響了中國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從最根本的角度來講,中國始終無法形成一個自由勞動力有效供給的市場,僱傭關係的一方缺失,使得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只能長期處於低階階段。而除此之外,匠籍制度帶來的一系列連鎖反映似的不良後果,同樣成為了資本主義發展的桎梏。

3樓:匿名使用者

範金民定於明初的匠籍制度,嚴重影響了民間手工業的商品生產,也導致了官營生產的日益衰落。自成化到嘉靖年間,明廷數次規定以銀代役,減輕了輪班匠的實際負擔,對民間手工業生產有一定積極意義。但班匠銀的實行並不意味著工匠從封建徭役義務中解脫出來,工匠制度的本質沒有改變,改變的只是工匠股役的形式,而且工匠因有匠籍,既需交納匠班銀,仍須為官府從事低償或無償的強制性勞動。

清代順治二年宣佈廢除匠籍,免徵匠班銀,工匠在法律上獲得了一般民戶的地位,標誌著徭役時代的結束。但由於財政拮据,清廷仍以各種改頭換面的形式無償役使和利用著工匠,而且又於順治十五年恢復徵收匠班銀,匠戶不但要與普通民戶一樣納丁銀,還要交納匠班銀,一身兩役,不堪重負,嚴重地影響了官民營生產。康熙二十年代開始,各省將匠班銀攤入地畝,工匠才最終擺脫了匠籍制度的束縛,徹底結束了無端服徭役的時代,官營生產正式實行僱募生產,民間手工業從此才較少干預走向正常發展的道路。

對古代中國匠籍制度的演變予以評價

4樓:久春亂瀾殤

匠籍制度的陰影始終存在於中國封建社會的末期,制約和影響自由手工勞動階層的形成。雖然在明朝後期,已經可以以銀代役,但匠籍制度的本質卻沒有變化,工匠們仍然受到無償剝削。而清朝時宣佈廢除匠籍制度也是一個名不副實的諭令,而是以各種改頭換面的形式役使和利用者工匠。

隨後歷經「一身兩役」,直至攤入地畝,匠籍制度的廢除才真正有了實際意義。

可以說,匠籍制度的長期存在,嚴重的影響了中國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從最根本的角度來講,中國始終無法形成一個自由勞動力有效供給的市場,僱傭關係的一方缺失,使得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只能長期處於低階階段。而除此之外,匠籍制度帶來的一系列連鎖反映似的不良後果,同樣成為了資本主義發展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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