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保護森林的朝代有哪些?並說出其朝代保護森林做的措施!請快速回答

時間 2021-09-18 14:19:54

1樓:茅舍賣酒翁

. 中國古代利用森林保持水土的實踐

中國古代人從慘痛的歷史教訓中清楚地認識到森林的破壞是引起水土流失等自然生態環境惡化的主要原因,懂得治土必治水、治水必治山、治山必治林。最根本有效的辦法是保護森林資源,大力提倡植樹造林。

2.1 大力提倡植樹造林

水土流失直接**於森林的砍伐,因此保持水土的首選方案是植樹造林。中國古代先民很早就注重種植草木,發展林業,維護自然生態平衡。遠在上古時代就有軒轅黃帝提倡「時播百穀草木」。

西周初提倡植樹造林,並把植樹造林與解決國計民生聯絡於一起。[15] 秦漢以後歷代朝廷都重視植樹造林。具體而言,古代人植樹造林除注重材用和經果林木獲取的目的之外,還通過在以下方面發揮森林保持水土的作用,對防止區域性地區的水土流失發揮了重要作用。

2.1.1 重視江河水道護堤林的營造。

《周禮·夏官司馬》有「掌固」之職,負責「掌修城郭溝池樹渠之固,……凡國都之竟有溝樹之固,郊亦如之……」,這是指護城河的河堤植樹。春秋時政治家管仲在《管子·度地》中曾提出在沿河等地,應「樹以荊棘,以固其地,雜之以柏楊,以備決水」。管子是提出以植樹造林來固堤保土的第一人。

隋煬帝開鑿汴揚大運河,在河堤兩岸種植柳樹,唐·白居易的「大業年中煬天子,種柳成行夾流水;西至黃河東至淮,綠蔭一千三百里」 詩句[16] 就是其寫照。宋代重視護堤林的營造。《宋會要輯稿》載太祖建隆三年(962年)十月,即詔「緣汴河州縣長吏,常以春首課民夾岸植榆柳,以壯堤防」;還要求「每歲首令地方兵種榆柳以壯堤防」。

南宋·魏峴在《四明它山水利備覽》中提出種植護堤林應選擇根系發達的樹種榆樹和柳樹。明·嘉靖年間的治黃專家劉天和發明了固護堤岸的植柳六法,即臥柳、低柳、編柳、深柳、漫柳、高柳等六種植柳方法,他在其著作《問水集》述嘉靖十四年(2023年)治理黃河在河堤「植柳二百八十萬株」。[17] 清·康熙十七年(2023年)為廣植護堤林,制定了捐資種樹的政策,勸令文武屬官,自道判、守備以上各出己資,栽柳樹五千株;州同千總以下各出己資,栽柳一千株,方可稱職,若超出此數議敘記功晉級。

[18] 古代種植的護堤林對防洪護堤保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1.2 提倡種植行道樹。

行道樹有遮蔭護路、防塵固土、涵養水分、綠化環境的作用,還可以滿足材用之需。行道樹的種植在我國有悠久的傳統,在周代已經成為一種制度。《國語·周語中》稱:

「列樹以表道」。大規模的種植行道樹則推秦朝馳道兩側的行道樹。秦始皇統一了六國,修建了以咸陽為中心通向全國的馳道,《漢書·賈山傳》稱:

「道廣五十步,三丈而樹,原築其外,樹以青松。」 宋代朝廷多次下詔令種植行道樹,地方官多依令而行。《宋史·辛仲甫傳》載,太祖時辛仲甫知彭州(今四川彭縣),當時「少種樹,暑無所休。

仲甫課民栽柳蔭行路,郡人德之,明為『補闕柳』。」 《宋會要輯稿·方域》載福州知州多次「勸諭鄉保遍於驛道及通州縣官路兩畔栽種鬆杉冬青楊柳等木」,到徽宗政和六年(2023年)僅福州「共栽植杉鬆等木三十三萬八千六百株,漸次長茂,已置籍拘管」。[19]《宋史·蔡襄傳》載蔡襄知泉州曾領泉州人「植鬆七百里以庇道路,閩人刻碑紀德。

」清代督辦新疆軍務的陝甘總督左宗棠在修築東起潼關西迄烏魯木齊的新疆大道,沿途種植柳樹數百萬株,時人有「新栽楊柳三千里,引得春風度玉門」稱頌,甘肅人還把這些柳樹稱之為「左公柳」。

2.1.3 重視邊防林的營造。

我國古代王朝出於****的需要,多重視營造邊防林。邊防造林由來已久,它是起源於歷史上的邊境林。《周禮·地官司徒》有「遂人」、「封人」之載,「遂人」是邊境林營造的執行者,「封人」也具有營造和管理邊境林的職責。

《荀子·疆國》記載戰國時秦國和趙國之間的邊境林有「松柏之塞」。秦朝時邊境林就演變為邊防林。秦始皇為了北方邊境的安全,在西起臨洮東至遼東,修築了萬里長城。

在長城廣種榆樹,成為一條綠色長城,是我國歷史上第一條邊防林。《漢書·韓安國傳》稱:「蒙恬為秦侵胡,闢地數千裡,以河為竟,累石為城,樹榆為塞,匈奴不敢飲馬於河。

」漢代又多次進行復修,史稱「榆溪塞」。這條邊防林對當時的西北、華北地區的防風固沙、保持水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北宋為了防止遼、西夏的騎戰,重視邊防林的營造。

南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九十三載自太祖詔令「於瓦橋一帶南北分界之所專植榆柳」始,歷朝堅持營造,雄州李允則治雄州十年,「下令安撫司,所治境有隙地悉種榆。久之榆滿塞下。」該書卷二百六十七還載神宗熙寧八年(2023年)沈括奏報「定州北境先種榆柳以為塞,榆柳植者以億計」[20],說明當時邊防林營造的面積之大。

明朝為防止蒙古族人的侵擾,在修築長城的同時營造邊防林,所植樹木多為柳樹。

2.1.4 注重營造風水林。

風水林是古代人們深受風水思想的支配,人工培植或天然生長並嚴加保護的林木。營造風水林是古代人的自覺行為,它對防止區域性地區的水土流失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風水林主要有村落宅基風水林、墳園墓地風水林、寺院風水林等.

[21] 皇家陵園種植風水林最為興盛。位於河北遵化縣境內的清東陵,共有帝、後、妃陵十四座。從石牌坊至陵院十多里長的「神道」,兩側各種植著十行紫柏,共計43660株,稱為「儀樹」;在各座陵寢的寶山(後靠山)、砂山(兩翼砂山)、平原、路旁遍植松柏,謂之曰「海樹」。

景陵(康熙陵)植儀樹29500株,裕陵(乾隆陵)植11007株,定陵(咸豐陵)植11848株;從皇帝陵通向皇后陵的神路,也都植滿儀樹。慈禧定東陵就植有松樹10234株,其他妃陵也各植儀樹。整個清東陵植有儀樹20萬株,海樹近千萬株,數字之大,實在驚人,清東陵「前圈」四十八平方公里處,遍植翠柏蒼松。

[22] 陝西黃陵縣橋山黃帝陵,歷代王朝均植柏樹,僅宋嘉祐元年就植柏樹1415株。2023年普查時共達61186株,時隔50年,至2023年已增至8萬多株。[23] 四川通江縣中林走馬坪伏氏宗族對保護宗族先人種植的古柏立有禁碑, [24] 是種植村落風水林。

廣東肇慶鼎湖山慶雲寺僧營造寺院風水林,有碑刻稱:「所有鬆杉皆由常住工植,五十餘載,已成叢林風水之樹。」[25] 因而使得鼎湖山成為景觀優美的風景勝地。

2.2 注重對森林資源的保護

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在我國起源很早,相傳黃帝時代就提出了保護森林的要求,《史記·五帝本紀》載黃帝有「勞勤心力耳目,節用水火材物」 之語,《正義》解釋說:「言黃帝教民,江湖陂澤山林原溼皆收採禁捕以時,用之有節,令得其利也。」開創了我國保護森林資源的萌芽。

西周時期出現了管理森林的職官「山虞」和「林衡」。《周禮·地官司徒》記載山虞職責主要是掌管林木砍伐的日期和數量;林衡是「掌巡林麓之禁令,……若斬木材,則受法于山虞。」唐孔穎達疏說山虞主管山上之林,林衡主管山麓之林。

歷代都設有專官來管理和保護森林資源。我國古代對森林資源保護的主要舉措有以下方面,對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發揮了重要作用。

2.2.1 實行「以時禁發」的措施。

「以時禁發」就是規定允許在一定的時間內砍伐林木。它是我國古代人長期形成的保護森林資源的措施之一。《逸周書·文傳》有「山林非時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長」之載。

但明確提出「以時禁發」的則是春秋時期的管仲,《管子·八觀》載:「山林雖美,草木雖美,宮室必有度,禁發必有時。」認為封禁與開發須有一段的間隔時間,反對過度利用森林資源,使之達到持續利用。

戰國時荀子則有了新發展,《荀子·王制》提出按照林木的生長規律掌握禁發的時間,使得林木資源就不會枯竭。孟子也主張對山林實行「時禁」,《孟子·梁惠王上》說:「斧斤以時入山林,林木不可勝用也。

」 古代對森林實行禁發的時間是春季、夏季,《禮記·月令》中多次提及「時禁」,如孟春之月「禁止伐木」、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季春之月「毋伐桑柘」、孟夏之月「毋伐大樹」、季夏之月「毋有斬伐」。由上可見,「以時禁發」成為我國保護森林的重要林業傳統。以後歷代王朝都對森林實行「以時禁發」的措施。

如《秦律·田律》規定春天二月不準到山上伐取樹木,不準都塞水道。……到了夏季七月才解除禁令。《漢書·元帝紀》載漢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詔誡要求百官遵循「四時之禁」,根據利用和保護林木的需要,在季節上規定保護山林的禁令。

「以時禁發」對現代林業的經營管理、林木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仍具現實意義。

2.2.2 實行森林防火的制度和措施。

我國古代人很注重防止森林的火災發生,形成了較為完整地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周代時就把森林防火作為國家制度之一,制定了防火法令「火憲」。《管子·王制》載:

「修火憲,養山林藪澤草木」。《管子·立政》則指出:「山澤不救於火,草木不植成,國之貧也,故曰山澤救於火,草木植成,國之富也。

」把「修火憲,敬山澤」,于山林田野的禁火視為國策。周代專門設立「掌行火之政令」的「司烜」,《周禮·秋官司寇·司烜》規定:「中春,以木鐸修火禁於國中,軍旅,修火禁」,說明「司烜」是一個主管防火的官職。

以後歷代王朝都很重視森林防火。如秦朝把防火寫進《秦律》,西漢淮南王劉安《淮南子·主術訓》援引「先王之法」,提出了「不焚林而獵」的措施。宋朝對防止森林火災有明確規定,宋真宗祥符四年(2023年)詔令:

「火田之禁,著在《禮經》,山林之間,合順時令。其或昆蟲未蟄,草木猶蕃,輒縱燎原,則傷生類。諸州縣人畲田,並如鄉土舊例,自餘焚燒野草,須十月後方得縱火。

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檢察,毋使延燔。」[26] 規定除開荒墾田外在冬季可焚燒野草外,其他地方不得焚燒。明朝對造成山林火災、燒燬山林的行為均施以嚴厲的制裁措施。

律令規定:「若於山林地域失火,杖八十,徒二年。延燒林者,杖一百,流二千里。

」[27] 上述防止森林火災的各項措施,對歷代森林的保護髮揮了積極重要的作用。

2.2.3 嚴禁砍伐和毀壞森林的措施。

我國早在西周時期就注重對森林的保護,嚴禁燬壞森林。《通志·三王紀》載周文王在伐崇國時,曾下令:「無殺人,無壞室,無塞井,無伐木,無掠六畜,不如令者不赦。

」這是最早反對戰爭毀林的軍令。《周禮·山虞》有「凡竊木者有刑罰」的記載,禁止偷砍林木,當是以法律保護林木的開端。春秋時對破壞森林者制定了極為嚴厲的懲罰措施,《管子·地數》載:

「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然則其與犯之遠矣。

」 《漢律·賊律》規定對盜砍林木者處以偷盜罪。宋朝制定有關法令禁止亂砍濫伐林木,宋太祖詔令:「民伐桑棗為薪者罪之:

剝桑三工以上,為首者死,從者流三千里;不滿三工者減死配役,從者徒三年。」[26] 毀壞桑、棗樹罪至於死,說明宋代對毀壞林木者處罰手段之嚴厲。明清王朝對盜砍林木者也制定了懲罰嚴厲的制度。

在我國歷史上,民間還制定了許多鄉規民約來保護森林。護林碑刻是鄉規民約最常見的一種形式,最早出現於北魏時期。今山東萊州大基山道士谷有北魏光州刺史鄭道昭《進山告示》石刻:

「其松林草木有能□奉者,世貴昌吉,慎勿侵犯,銘告令知者。」[28] 距今約近2023年。明清時期護林碑刻最為普遍。

[29] 如陝西平利縣迎太鄉鐵廠溝有清道光末年的禁山碑課嚴禁濫砍盜伐森林的規定「此地不許砍伐盜竊、放火燒山。倘不遵依,故違犯者,罰戲一臺、酒三席,其樹木柴草,依然賠價。」[30] 宗譜家法是約束宗族成員行為規範的鄉規民約,其中就有保護森林的內容。

如明安徽祁門六都程氏宗族的管理法規嚴禁濫砍濫伐林木。[31] 清江西樂安流坑董氏宗族為保護宗族山林制訂了「樟木坑禁約」, [32] 這種賞罰嚴明、制度嚴格、措施得力的族規家法制度,對森林的保護髮揮了重要作用。

2.2.4 建立森林「保護禁區」的措施。

我國古代為了保護森林資源,還建立過森林「保護區」。《周禮·地官司徒·山虞》載:「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

」鄭玄注:「物為之厲,每物有蕃界也。為之守禁,為守者設禁令也。

」李根蟠先生認為「厲」與「列」字在古代同音通假,是遮列的意思。對山林中的各種資源(「物」)設立「蕃(藩)界」而「遮列」之,實際上就是建立山林資源保護區。[33] 以後歷代都建立有保護森林的山林「保護區」。

漢代的上林苑周圍三百里,就是一處保護森林的保護區。唐代將郊祠神壇、五嶽名山、陵地等劃定為 「禁地」,嚴禁燬壞林木。宋代劃定邊防林來確保邊境安全。

宋王朝為保障邊郡安寧,禁伐「禁山箐竹」。明代設立「九邊」以御塞外蒙古騎兵侵擾,邊防林是其天然屏障。明朝多次釋出禁令,視為禁地,嚴禁砍伐,還制定了嚴厲的制裁條例。

皇陵風水林也是朝廷劃定的禁地(即「保護區」),「不得入斧斤」,「禁樵牧」。清代除了帝王陵寢的清東陵、清西陵風水林是劃定的保護禁區外,東北的長白山林區因系滿清發祥之地,被劃為保護禁地,禁止砍伐;河北承德的木蘭圍場是清朝皇帝的狩獵之所,也被劃為保護禁區。以上歷代所劃定的森林保護禁區,客觀上對森林資源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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