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露露
1全部1.例項成員
例項成員包括例項成員變數和例項成員方法,例項成員變數(物件的欄位)和方法(物件的方法)是隸屬於物件的,例項變數的值代表了該物件的狀態,例項成員方法代表了該物件的行為。只有建立了物件之後才能訪問例項成員變數和例項成員方法,通過"物件名.變數名(方法名)"的方法可以訪問例項成員
2.類成員
類成員(靜態成員)需要用關鍵字static標識,類成員包括,類成員變數和類成員方法,類成員是隸屬於類的,意思是說通過類名可以直接訪問類成員變數或呼叫類成員方法,即使沒有建立物件,也能夠引用類成員
二、類變數和例項變數的區別:
1、宣告的差別:沒有使用static宣告的為例項成員屬性,用static 宣告的為類成員屬性。
2、儲存結構的差別:對於例項變數而言,每個物件的每個例項成員變數都分配了一個儲存單元使得不同物件的例項成員變數具有不同的值;而對於類成員變數只分配一個儲存單元,使得所有的物件共同使用一個類成員變數。
3、引用方式的差別: 例項成員變數對於物件,通過物件進行訪問;類成員變數屬於類,既可以通過物件,也可以通過類訪問。
2樓:冬夏
類:是抽象的概念集合,表示的是一個共性的產物;類之中定義的是屬性和行為(方法);
物件:物件是一種個性的表示,表示一個獨立的個體,每個物件擁有自己獨立的屬性,依靠屬性來區分不用物件。
那麼可以依靠一句話來總結出類和物件的區別:類是物件的模板,物件是類的例項,類只有通過物件才可以使用,而在開發之中應該先產生類,之後在產生物件。
類不能直接使用,物件可以直接使用
那麼類定義完成之後,肯定無法直接使用,如果要使用,必須依靠物件,那麼由於類屬於引用資料型別,所以物件的產生格式如下。
格式一:宣告並例項化物件
類名稱 物件名稱 = new 類名稱() ;
格式二:分佈完成
宣告物件: 類名稱 物件名稱 = null ;
例項化物件:物件名稱 = new 類名稱() ;
3樓:夏爾
例項成員是例項獨有的成員變數只在此物件內有用 類成員是類的靜態變數static 這種變數是在任意一個該類的物件裡都是相同的 你在某處改變這一靜態變數 其他引用的地方也就改變了 可以想成一個全域性變數
4樓:烏清奇
例項成員變數:非靜態成員變數 類成員變數:靜態成員變數. 對於這個類的任何例項都是一樣的值,不屬於某個例項,所以叫類的成員變數
5樓:你是用片假名
類的成員包括:欄位,屬性,方法
類成員變數和例項成員變數分別指什麼有什麼區別
6樓:幻汐沙
類變數就是在類中宣告的變數,成員變數就是類變數,實力變數就是方法中的變數,也就是區域性變數,其實就是這樣地。
c 類中成員函式的問題
1.你這基礎實在薄弱,基本概念都還沒懂 2.下面的void m f1 m m 是對類裡面 static void f1 m m 函式的實現。m m 的意思定義一個m的物件m.也就是這個函式的引數必須是一個m的物件。3.m p 5 q 10 這裡的定義兩個m物件 括號裡的值是傳遞給建構函式的,即呼叫此...
C 在類定義中,公共成員在前,私有成員在後,有什麼好處
個人認為主要好處應該是別人在通過閱讀你 尋找資訊的時候時候會更加便捷直觀一些。在實際合作開發中,一般每個人都有自己負責開發的模組和類。而公共成員一般是可供外部訪問的。也就是說對於使用你的類的人來說,他們一般只需要關心你的public成員就夠了。 這是為了讓大家養成一個為不同型別的成員新增public...
關於php類成員屬性宣告和訪問的問題
團毒七七 你總共提了三個問題,三個問題都是關於訪問許可權控制的,建議你將物件導向的訪問許可權控制的那部分給學習一下。1 類裡的變數是否一定要宣告為成員屬性,答 不一定,在一個類中,有建構函式 屬性 方法 未在方法和建構函式中宣告的變數為屬性,屬性是體現這一個類 物件 的特性的描述,他是這個類的特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