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第五項基本沒用就不給你看了,軍人之間可以結婚只要不違反以下原則就好了~~
2023年12月,解放軍總政治部作出了關於軍隊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對軍人結婚問題作了具體的規定。
(一)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
但部隊幹部、戰士和職工,應積極響應黨和**關於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二)軍隊幹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幹部建立戀愛關係後,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軍隊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幹部的戀愛物件作必要的政治審查。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
(三)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物件
志願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物件,但個別回原籍找物件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物件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准。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
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如提出復員前結婚,應儘量給予安排。
(四)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並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以允許結婚。
(五)規定了結婚登記與審查的有關事項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義務兵好象不可以,轉志願轉正後才可以。
3樓:臨平第一帥
義務兵是不能和當地人談戀愛的 軍官或者在部隊連任的士兵當然可以
4樓:手機使用者
為什麼不可以啊!祝百年好合!
軍人在服役期間可以結婚嗎?
5樓:血魘
軍人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軍人和志願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軍人,如提出在復員前結婚,應儘量給予安排。
軍隊職工的婚約問題,按地方**的有關規定辦理。另外,解放軍中的艦艇人員、空勤人員和某些從事國防科技工作的幹部、軍人,須達到政治部有關規定的年齡方可結婚。
當兵可以結婚嗎?
6樓:匿名使用者
軍官和士官可以結婚,但有職務、軍階、年齡等方面的限制;普通士兵(義務兵)在服現役是不可以結婚的。
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
義務兵與士官找物件結婚作出的地域性限制規定,有著明顯區別:一是義務兵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物件,是一律不準,即不存在任何例外;而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物件結婚,是原則上要求,即存在某種法定例外情形。二是義務兵在部隊內一律不準找物件的範圍,是整個軍隊內部;而士官在部隊內原則上不得找物件結婚的範圍,只是本部隊,即士官原則上不得與同一部隊的現役軍人、職員、工人談戀愛結婚。
上述兩條中的「部隊駐地」,是指義務兵一律、士官原則上不得與本部隊駐地附近的居民、村民和打工者談戀愛結婚。
其次,對義務兵、士官婚戀作出地域性限制的原因:一是軍隊是一個以男性青年為主體的武裝集團,有著嚴格的組織紀律,不允許士兵隨便單獨外出。如果士兵與駐地女青年談情說愛,勢必會影響部隊的集中統一,不利於正規化管理和秩序;二是部隊都相對集中於某一地域,如果允許士兵在駐地找物件勢必會影響當地男青年的婚配,容易釀成軍民糾紛,損害軍民關係;三是義務兵、士官在部隊內部談戀愛,容易出「花邊新聞」,與部隊的整體氣氛和風格不相協調。
軍營裡的高度集中統一和嚴格的組織紀律,也很少給士兵留下談情說愛的時間和空間。
再次,對義務兵和學員結婚的期限性禁止規定是必要的。一是依法服兵役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作為一名義務兵就要犧牲一些個人利益,在保家衛國的崗位上默默地奉獻。這種奉獻也包括在服現役期內不結婚。
況且,義務兵服滿現役時多為二十週歲左右,大多不滿法定婚齡,不符合結婚條件。極個別達到法定婚齡的義務兵,完全可以對婚期稍作推遲,等到被選取為士官或退役後再結婚,二是這裡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是指義務兵和地方應屆高中畢業生學員。軍校學員的學習生活是難得的,也是緊張的,要完成學業,就必須排除外來的干擾,集中精力學習。
如果在校學習期間結婚,就要佔用大量時間和精力作結婚的精神和物質準備,勢必耽誤正常的學習。當然,對於幹部本科學員、研究生學員和年齡較大的士官學員,學習期間准許其申請結婚。
最後,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是原則性規定,即這是絕大多數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的法律依據。其例外包括:一是與地域無關的情形。
《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30週歲回原籍找物件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二是僅限於個別地域的情形。
《規定》第5條第3款規定:「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
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的,必須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方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可見,士官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的條件,比以前放寬了許多。
7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年11月總政治部頒發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義務兵、士官和學員找物件結婚的期間和地域,作了限制性特別規定,即第4條:「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物件,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第5條第1款:
「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物件結婚。」第6條:「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
」首先,對義務兵與士官找物件結婚作出的地域性限制規定,有著明顯區別:一是義務兵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物件,是一律不準,即不存在任何例外;而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物件結婚,是原則上要求,即存在某種法定例外情形。二是義務兵在部隊內一律不準找物件的範圍,是整個軍隊內部;而士官在部隊內原則上不得找物件結婚的範圍,只是本部隊,即士官原則上不得與同一部隊的現役軍人、職員、工人談戀愛結婚。
上述兩條中的「部隊駐地」,是指義務兵一律、士官原則上不得與本部隊駐地附近的居民、村民和打工者談戀愛結婚。
其次,對義務兵、士官婚戀作出地域性限制的原因:一是軍隊是一個以男性青年為主體的武裝集團,有著嚴格的組織紀律,不允許士兵隨便單獨外出。如果士兵與駐地女青年談情說愛,勢必會影響部隊的集中統一,不利於正規化管理和秩序;二是部隊都相對集中於某一地域,如果允許士兵在駐地找物件勢必會影響當地男青年的婚配,容易釀成軍民糾紛,損害軍民關係;三是義務兵、士官在部隊內部談戀愛,容易出「花邊新聞」,與部隊的整體氣氛和風格不相協調。
軍營裡的高度集中統一和嚴格的組織紀律,也很少給士兵留下談情說愛的時間和空間。
再次,對義務兵和學員結婚的期限性禁止規定是必要的。一是依法服兵役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作為一名義務兵就要犧牲一些個人利益,在保家衛國的崗位上默默地奉獻。這種奉獻也包括在服現役期內不結婚。
況且,義務兵服滿現役時多為二十週歲左右,大多不滿法定婚齡,不符合結婚條件。極個別達到法定婚齡的義務兵,完全可以對婚期稍作推遲,等到被選取為士官或退役後再結婚,二是這裡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是指義務兵和地方應屆高中畢業生學員。軍校學員的學習生活是難得的,也是緊張的,要完成學業,就必須排除外來的干擾,集中精力學習。
如果在校學習期間結婚,就要佔用大量時間和精力作結婚的精神和物質準備,勢必耽誤正常的學習。當然,對於幹部本科學員、研究生學員和年齡較大的士官學員,學習期間准許其申請結婚。
最後,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是原則性規定,即這是絕大多數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的法律依據。其例外包括:一是與地域無關的情形。
《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30週歲回原籍找物件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二是僅限於個別地域的情形。
《規定》第5條第3款規定:「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
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的,必須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方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可見,士官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的條件,比以前放寬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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