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教師資格的撤銷與喪失之間的區別:撤銷之後還可以再考,喪失教師資格是終身不得再考,終身失去教師資格。
喪失和撤銷都屬於取消教師資格的情況。
1、撤銷情況:《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2、喪失情況:《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案例分析:高老師在上課時習慣體罰學生,經過學校多次教育仍然沒有改正,最終學生家長到教育局投訴了該老師,教育局撤銷了高老師的教師資格證書,那麼高老師7年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收繳。題幹中高老師體罰學生影響惡劣,被教育局撤銷教師資格證書,則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以上內容參考:百科-教師資格條例。
2樓:中公教育
1、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者,喪失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登出手續,收繳證書,並書面通知其人事檔案管理單位,歸檔備案。
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2、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撤銷其教師資格,應由當事人據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許可權會同原發證機關負責辦理。批准撤銷的檔案存入當事人人事檔案,並收繳證件,歸檔備案。
被撤銷教師資格者,從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當事人五年後再次申請教師資格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3、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對變造、倒賣教師資格證書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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