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選修課老師出的題,求專業人士解答

時間 2023-04-14 23:51:08

1樓:和尚吃魚不吃肉

1既遂 財物以轉移 事後還髒只能作為量刑情節。

2不構成 迷信犯 其行為根本不可能構成對法益的侵害所以不是犯罪。

3對妻子是直接故意 對女兒是間接故意。

2樓:溼度娘

本人想法,我也想考律師執照,不知道自己是不是那塊料。

1,應該是犯罪中止,2,沒構成犯罪,因為如果王某沒供認的話,最多也就說些迷信之類的話。

3,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

4,沒看過相關書籍,暫時不懂。

3樓:凌雲飛雪

小兒科的科目,1 盜竊已經既遂!其實這個判斷的標準就是符合刑法中關於盜竊既遂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這傢伙已經讓被害人的財產脫離了佔有了。

儘管還了,不影響罪的成立。會影響量刑,這是一個原則性的東西。2、這個就有意思,這個是未遂,為什麼?

首先她已經完成了犯罪的準備,進入實施階段,由於認識的錯誤,導致不能既遂,性質比較惡劣。這個很典型的案例。犯故意殺人罪(未遂)3、李某對毒死妻子和女兒的行為分開說吧,妻子這個就是很典型的故意殺人行為,明知摻了毒藥的飯吃下去會死人,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應該說他對這種結果的發生是追求的,典型的直接故意;女兒的死是間接故意,理由也就是他對女兒的死就是一個放任,屬於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都屬於故意他只會被定一個罪名,故意殺人罪!

4樓:匿名使用者

和尚吃魚不吃肉說的都對,補充一點:犯罪行為一旦既遂,是不可逆轉的,中止、未遂等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態,理解這點的話,很多問題解決起來就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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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一個博士法務的產出

nnd,你們選修法學出這麼有爭議的案例啊。。。

前面都是廢話,關鍵只有這一句話:「李昕找到繩子後,將繩子系在屋中的房樑上,踩著凳子自縊。黃福祥一直在場喝酒,當看到李昕自縊並將凳子踢倒,便起身到離其住處一里遠的李昕父母家,告訴李昕自殺。

李昕父母趕到時,將李昕救下,李昕已經死亡。」

本案在法學專業課上講還差不多,因為是有爭議的,不同國家法律規定不同:

一支援犯罪的理由為:

1、一里為500米,黃作為正常人,應當知道往返時間足以使李因窒息產生死亡之可能,仍然離開現場,可以認為黃負有一定責任;

2、黃與李為夫妻,相互間負有救助義務,該義務的履行標準較一般人之間的注意義務更嚴格。違反義務的不作為構成不作為犯罪;

3、可以認為李某基於夫妻間救助義務,而認為黃某會施救;

4、屋內為相對密閉空間,除黃某已知李某自殺的事實,其他人發現的概率極低。如果妻子在公園落水,周圍有很多人圍觀,丈夫不會游泳,那麼丈夫沒有可責行。但本案中,丈夫有能力解救妻子但並未實施,並且事發地點為密閉空間,妻子不可能從外部得到救助,丈夫也清楚這一點。

不支援犯罪的理由:

1、部分國家立法:見危不救屬於犯罪,但我國並無此規定,按照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應當不構成犯罪。

2、自殺為個人行為,夫妻間救助義務主要體現在民事法律中,刑法並無特別規定。

綜合來說,我個人認為應該構成犯罪,在性質上屬於:不作為的故意(間接)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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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法

甲乙、乙丙之間的合同是有效的,甲無權要求丙返還字畫。第。

一、字畫為動產,交付後即轉移所有權;第。

二、字畫為藝術品,需要有專業技能才能辨別出其真正價值,乙依靠其專業知識和技能低價購買後又**賣出此字畫,沒有違背合同的意志自願和公平原則,因此甲乙合同有效且乙已經取得所有權;第。

三、甲確確實實認為此字畫的價值為500元,不存在重大誤解,因此也不夠成合同可撤銷的要件;第。

四、乙已經是合法的所有權人,乙丙之間的合同效力自然有效。

7樓:雨中謙信

甲乙之間合同因意思一致且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而成立,但因訂立合同中有重大誤解之情形(甲對買賣合同標的物之價值估計出現較大偏差),故該合同效力為可撤銷。

乙丙之間合同因意思一致且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而成立,但因訂立合同中有欺詐之情形(雖乙對買賣合同標的物之價值估計出現較大偏差,然丙知曉實情卻不予告訴加以掩蓋,此丙之非善意構成欺詐),故該合同效力為無效。

甲無權直接要求丙返還字畫,因甲需先撤銷與乙之買賣合同後,方可基於對字畫之所有權向丙主張返還。

法院應追加丙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並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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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一,該合同有效,因我國法律規定,16歲能以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者可以按照完全行為能力人定性,本案中爭議的論點應該是體校運動者是否屬於在工作,我們可以看到案件中所謂的800元,以及題幹所說的是工資,所以能確定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自由對合同是有決定能力的。

二,王曉弘可以對李大鵬的醫藥費自行承擔侵權責任,因為王曉弘已經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的承擔責任,因其在輟學中獨自搞個體,有不少收入,有完全的承擔責任能力。第二點,李大鵬的侵權責任如何承擔應該有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原因是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三,1,張某不是合夥人,應確定租憑關係。

2,譚某。3,張某。

四,答,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因為認識因素:乙能認識到靶盤有孩子玩捉迷藏,意識因素:而他卻放任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所以應確定為故意殺人罪,心態為間接故意。

五,張某構成正當防衛。

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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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清頎秀

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a和b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行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限行行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二、a和b均已滿18週歲。根據過錯程度和傷情來判斷責任承擔比例。傷情情況直接關係到是否負刑事責任。

10樓:網友

責任由雙方共同承擔。誰過失大誰承擔的多一點。

11樓:欣將還

相互賠償,及a賠償b的損失,b賠償a的損失。

求問題的詳細分析過程 因為我是理科生 對法律也不太瞭解 這是選修課作業 希望不吝賜教

12樓:法律直通車

故意殺人,賈某隨起拿起一把草勾欲繼續打鬥、被攤主沈某奪下。其又從該攤位上拿起一把鐮刀用力橫掃,將朱某砍傷。賈某有殺人的故意,並且實行了殺人的行為,並且產生了致人死亡的嚴重後果,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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