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
(2000)第57號的一錘定音聊天線
上訴人(原審原告):姚華平,男,出生於8月2023年,漢族,小學教育,農民生活在冠縣清水鎮姚幸村。
律師:格潤民,東昌府區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律師:邢天華,職業同上。
被上訴人(第一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
法定代表人:嶽齊翔,鎮鎮長。
律師:閆如虧冠縣清水司法機關的董事的的
上訴人姚平由於v的農業行政執法的情況下,拒絕接受冠行初字第161號行政判決書關縣人民法院(1999),法院提出上訴。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情況下已經被聽見了。
關縣人民法院的案件中發現:2023年5月初農曆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拒絕支付原告平遙農業夏徵費的理由,強行扣留的拖拉機由原告姚村杜學功家,有沒有法律依據,其行政行為,法院將不支援。原告平遙訴工具箱現金10,000元,沒有發現證據,法院不予受理。
關縣人民的法院在2023年12月22日按照文章54(b)的行政程式法,人民共和國的中國(3,4)的規定,並判斷:第一,的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的**扣押了原告瑤族華水平拖拉機強制性的行政行為,限制了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的**五天內的效果,這個判決原告姚華平拖拉機返回後,駁回其他索賠的原告平遙。案件受理費400元,負擔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的**。
上訴人姚華平一審判決對初字第161號關縣人民法院(1999)冠行行政判決書確定的事實是清楚的,理由上訴的決定是錯誤的,請求法院予以修訂依法。
呼籲冠縣清水鎮人民**答辯,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正確按照法律規定,二審法院維持。
醫院冠縣清水鎮人民**的第一個例項,質證,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的主要證據,**被上訴人清水鎮:1,李豐美調查的記錄; 2,李春玲的證詞; 3調查杜吉峰成績單; 4調查李chunze成績單提交的,上述證據證明了上訴人的姚萍拖拉機工具中沒有現金。
調查隸書玲,陳任享謄本;調查範裕陵成績單證明上訴人姚杜學功家的拖拉機被拘留。證據異議
上訴人姚冠縣清水鎮人民**被上訴人的**人的水平,並提交下列證據:1,杜學功的談話成績單; 2,許峰詢問筆錄; 3,杜悅的人的證詞。上述證據表明,員工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2023年5月1日,由上訴人姚明的杜學功家的拖拉機,強行扣留不支付守住拖拉機。
法院: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於2023年5月1日月球農業夏天的徵收理由,拒絕支付上訴人姚萍強行扣留,由上訴人姚拖拉機回家,杜學功的事實,可以被識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行為,即屬違法,法院不支援,被上訴人應退還扣押的拖拉機。
上訴人姚萍訴拖拉機工具箱現金10,000元,有充足的證據未能提供其要求的原因,返回的水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原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按照段第61條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判斷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每支付100元,分別被上訴人冠縣人民**和上訴人姚萍的。
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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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張玉錄得的
判斷:薛振第一
審判員:「嶺
6月3日,2023年
代文員:杜克大學的法律
關於道德的案例和法律的案例並評析 20
2樓:哼只
一般來說,道德可以區分為多種,如社會公德、家庭道德、職業道德等等。其中,職業道德對於規範人們的社會行為,促進社會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行政道德是伴隨著行政管理學科的產生而形成的,具體言之,它是職業道德在**系統中的特殊表現。
也可以說,行政道德指的是調整**成員個人行為和人際關係的道德規範;確切地說,行政道德是指公務職業道德。 目前,國內學術界已經有了一些關於行政道德理論研究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成果。就現有的一些成果來看,研究者們都能對行政道德進行相應的理論分析,也能舉出案例予以剖析,並能提出自家見解。
這些研究成果為我們提供了借鑑。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略有突破,於是選擇了道德「衝突」作為切入點,就是從不同層面或不同角色之間行政道德「衝突」的角度,結合相應的案例來考察當代中國的行政道德問題。這個思路實是得益於特里.l.庫珀(terry l·cooper)的《行政倫理學:
實現行政責任的途徑》行政人員在處理公務時遇到的九類衝突與矛盾。它們是:個體利益與國家利益;效忠上級與效忠公眾;職業義務與組織義務;知識分子與潛規則;客觀責任與主觀責任;責任衝突之一:
角色衝突;責任衝突之二:利益衝突;近期目標與長遠目標;以及組織利益與公眾利益等。通過分析這些個體自身以及個體與組織的矛盾與衝突,增強個體在道德衝突中的行政選擇能力,建構合理的行政道德價值理念,以及相應的道德秩序。
在道德規範內化為人的主體精神時,其作用方式是內省式的自我約束。然而,從行政道德的實現方式來看,沒有外在的社會約束是難以持久的。因此,行政道德的實現必然要經歷兩種途徑:
一是著重於行為者自身自律性的內部控制,二是著重於行為者之外的制約——評價機制,即外部控制。
找一個案例,從道德和法律角度分析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如一個女的,生前曾嫁過二個男的,第一個男的,是因病死亡,死亡前未離婚,留有一子,後該女另嫁他人,也與第二男子生一男孩,現在二子均已成年結婚,第二個男人也已去世,現該女也去世,去世後,跟第二個男子合葬,後二子各為隨其父合葬,而爭吵。第一子遂訴至法院,要求其母親與其父親合葬,法院從道德和法律角度上分析,遂作出駁回的判決。
怎樣從法律和道德方面分析社會熱點案件啊?
4樓:喵小採
1、法律方面:結合當前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得出該案件的處理結果及依據。
2、道德方面:結合社會普遍道德觀念去分析該案件的社會影響是好是壞,聆聽不同人群對案件的不同聲音,分析案件對社會造成的影響。
擴充套件資料道德屬於一般性規範,而法律屬於強制性規範。所以我們在分析思考問題時,在一般情況下,既要符合道德標準,也要符合法律的意志。
但是當道德與法律相沖突時,我們只能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比如引產,如果站在道德的框架下,這屬於非人性的;但如果站在法律的高度上,卻又是符合的。這非人性的,卻又是合法的,最後應以具有強制性的法律來裁判。
5樓:芶藝文律師
通過專業的學習,具備相應的知識,才能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法律與道德案例分析
6樓:
王老師是某市教育局普教室的教研員,利用職務之便取得了小學綜合實踐活動教材的編寫權。他組織了一批老師編寫了一本《小學綜合實踐活動教材》,並通過教育局發文在全市範圍內推行他的教材,從中獲利。
請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相關知識對上述材料進行分析。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
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材料中的王老師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直接參與了教科書的編寫,並在沒有經過審查的情況下,在全市範圍內推廣期教材,並從中獲利,這是不對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因此,應對教育局直接領導人和張老師依法給予處分,並沒收非法所得收入。
7樓:露露豆豆
故意殺人罪。但是情節應該可以考慮。應該是判個10年左右,但是不會是死刑。
8樓:莫悟軒轅良俊
從法律上來講如果失主可以拿出自己掉了500元的證據的話,撿到的人在這場官司中
9樓:家雅習蕭
失主官司難贏呀,因為他很難拿出他掉了500元和別人撿了他500元而不是200元的證據。如果確實是這樣,說明那個失主有點不人性,恩將仇報呀!
10樓:茂桐富察通
一、法律上講,沒有確定他丟失款額的法律義務。拾款人如果沒有侵佔撿到多少還多少就行了。
二、道德方面比較大,涉及社會公德、個人品德、社會道德價值等方面問題。
求一份法律案例分析,就是道德與法律有衝突的,從法律道德個人三方面分析,案例500字以內,大約2000字。 20
11樓:中顧法律網法規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00)聊行終字第5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姚化平,男2023年8月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冠縣清水鎮姚行村。
委託**人:葛潤民,聊城市東昌府區中心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託**人:邢天華,職業同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
法定代表人:嶽其祥,該鎮鎮長。
委託**人:殷汝奎,冠縣清水鎮司法所所長。
上訴人姚化平因訴農業行政強制一案,不服冠縣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號行政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案經冠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2023年陰曆後五月初一,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以原告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徵款為由,強行將原告姚化平的拖拉機扣押至本村杜學功家,其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原告姚化平所訴其工具箱內有現金一萬元,查無實據,本院不予採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4目之規定,冠縣人民法院於2023年12月22日判決:一、撤銷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行政強制行為;二、限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返還原告姚化平拖拉機;三、駁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負擔。
上訴人姚化平不服一審判決,以冠縣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號行政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錯誤為由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為冠縣清水鎮人民**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得當,請二審法院依法判決維持。
本院對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進行了審查、質證。被上訴人清水鎮人民**提交的主要證據是:1、李鳳梅的調查筆錄;2、李春玲的證言;3、調查杜繼鳳的筆錄;4、調查李春澤的筆錄,以上證據均證明上訴人姚化平拖拉機工具箱內沒有現金。
5、調查李書玲、陳任祥的筆錄;6、調查範玉嶺的筆錄,均證明上訴人姚化平的拖拉機被扣押在杜學功家中。
上訴人姚化平的委託**人對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提供的證據提出異議,並提交以下證據:1、杜學功的談話筆錄;2、許以峰的詢問筆錄;3、杜玉娥等人的證言。以上證據均證明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的工作人員於2023年5月1日強行將上訴人姚化平的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家,不交錢不放拖拉機。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於2023年陰曆5月1日,以上訴人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徵款為由,強行將上訴人姚化平的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家之事實可以認定。該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屬違法行為,本院不予支援,被上訴人所扣押之拖拉機應予返還。
上訴人姚化平所訴其拖拉機工具箱內有現金一萬元,未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其要求清水鎮**返還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原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依法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00元,分別由被上訴人冠縣人民**和上訴人姚化平各負擔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張玉錄
審 判 員:薛振先
審 判 員:張法嶺
二000年六月三日
代書記員: 周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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