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飛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中國友好和平發展**會。
第二條本**會屬於**會。本**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略)
第四條本**會的原始**數額為捌佰萬元整,**於外國友好組織、企業及友好人士的捐贈。
第五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是:北京市東城區臺基廠大街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略)
第七條本**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辦事公正;
(二)熟悉民間外交工作,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任、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 理事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其他**會應註明: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一)有權瞭解本**會的工作情況和財務情況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理事會決議有表決權
(四)在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力
義務:(一)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三)接受理事會的分工,完成理事會的任務,為本**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二條本**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張、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祕書長提名的副祕書長和個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祕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祕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由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離婚四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 **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
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會設監事3 名。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祕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祕書長,且對該**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每屆任期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為**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款適用於公募**會和原始**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會。〗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會發生違反《**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會發生違法行為或**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組織制定資金募集計劃和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五)審批專項**贊助計劃(有執行管理委員會的專項**);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會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會副理事長、祕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組織實施**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協調**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④擬訂資金募集計劃和年度資助計劃,報理事會審批;
⑤擬訂**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⑥提議聘任或解聘**會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提議**會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由理事長決定;
⑧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會為公募**會,本**會的收入**於:
(一)外國友好組織、團體、企業及友好人士的捐贈;
(二)國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開展公益募集捐活動的收入;
(四)存入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投資獲得的民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組織募捐〖非公募**會無此項〗、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用途時,**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和事業
(二)為實現本**會宗旨所開展活動和工作的必要支出
(三)本**會辦事機構工作運轉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社會公共場所組織的大型公益募捐活動
(二)在非銀行金融機構運作資金
(三)投資企業
第三十六條本**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公募**會〗
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會開展公益資助專案,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專案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會按照《**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會辦理登出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會登出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x年x月x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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