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額與不足額保險區別,足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的區別

時間 2022-02-03 23:55:13

1樓:abc保險網

足額賠償和不足額賠償的區別是基於足額承保和不足額承保的。

足額承保:對於承保標的按實際價值承保的情況。在出險後的理賠也是足額賠償。

不足額承保:對於承保標的按實際價值的一定比例承保的情況。在出險後的理賠也是按不足額承保的比例進行賠償。

比如:某輛車應承保的實際價值為10萬,實際承保額度為5萬,則不足額比例為50%,如果某次車輛出險,造成損失為3萬,在理賠時,實際賠償金額就只會是:1.

5萬,因為有50%的這足額承保比例需要扣減。

這就是區別了。

2樓:工保網

足額保險,即是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等同的保險合同。在足額保險中,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並造成保險標的全部損失,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價值全部賠償。如果保險標的物有殘值則保險人對之享有物上代位權,也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中扣除該部分價值,當保險事故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應按實際損失確定應給付的保險金額數。

如果保險人以提供實物或修復服務形式為保險給付,保險人於給付後享有對保險標的物的物上代位權或當因修復增加了、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或其功能明顯改善時,保險人在賠款中可扣除被保險人的增加利益。

不足額保險又稱低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的特點是保險費用與保險金額,相對足額保險較低,但發生保險事故並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時,不足額保險並不像足額保險一樣進行全部賠償,一般按比例進行部分賠償。

超額保險,即指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即保險金額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如一輛實際價值為10萬元的汽車,如果以20萬為保險金額即為超額保險。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三者定義各不相同,在實務中應用中的功能特點也各不相同。尤其對於不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由於對兩者的認識不足,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經常陷入理賠糾紛之中,或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不足額保險存在的風險隱患

相較於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的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在保險理賠中無法享有同足額保險一樣的全部賠償。這一點在不足額保險的理賠方式中體現的十分明顯。

不足額保險的賠償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按保險金額與實際保險標的價值的比例進行計算賠償;另一種是採用「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即不考慮保險金額與實際保險標的價值的比例,在保險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賠償,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由被保險人個人承擔。兩種方式將依據投保人與保險人事先的約定選用。

但無論是比例賠償方式,還是限額賠償方式,都存在同樣的風險侷限性,即被保險人要獨立承擔保險標的的一部分事故損失風險。大量的保險案例資料證明,不足額保險在前期投入與後期保障的對比中,存在嚴重的風險隱患,因此,在進行保險活動時並不建議不足額投保。

產生不足額投保的原因:

投保人為節省部分投保費用,或認為自身能夠承擔部分事故風險;在共同保險中,應保險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風險。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進行了錯誤估算,導致產生不足額保險。

簽訂保險合同後,由於保險標的的市場物價出現向上浮動,導致產生不足額保險。

超額保險下的善意保險與惡意保險

依據我國保險法對超額保險的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然而實務中的超額保險,實際上可能是多種因素影響導致的結果,以主客觀影響因素區別,可分為:善意的超額保險與惡意的超額保險。

善意的超額保險

即投保人出於善意,在對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評估中,出現偏差,結果過高;或是由於保險標的的市場價值在簽訂保險合同後下降,導致保險標的在出險時,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

善意的超額保險通常出現在不定值保險當中,即保險合同中只寫明瞭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沒有寫明保險價值,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依據發生時的保險價值對比保險金額予以賠償。

惡意的超額保險

即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欺詐企圖,導致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對此,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或者對於投保人超出支付的保險金額不予退還。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對於超額保險的後果規定,並未區分善意或惡意,一律規定超過保險價值部分無效。但在國外許多國家,對於善意的超額保險,均有相關規定:保險金可以按照保險標的的價值比例相應的減少。

從這一點來看,我國法律對於超額保險的規定還是存在部分侷限性的。

綜上,正確認識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以及超額保險,不僅能減少眾多保險業務上的問題糾紛,還能夠增加投保人與保險人的風險意識。之於投保人,對不足額保險應謹慎選擇,做好風險評估,最大限度減少保險事故風險損失;之於保險人,增強風險警惕意識,防範惡意保險賠償,避免陷入賠償糾紛。

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三者帶來的,實際上是一種關於風險意識的思考。投保人在進行保險活動時,應加強自身風險意識的把控,投保時儘量保全保足,不要因一時微利,而將自身陷入更大的風險隱患中。建議選擇足額保險,這樣即便在最惡劣的保險事故中,依舊能獲得最大限度的保險保障。

足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的區別

3樓:abc保險網

不足額保險,財產保險中判斷是不是足額保險是根據出現時財產的實際價值與保險金額的大小,出險時實際價值大於保險金額則為不足額保險,小於等於保險金額則為足額保險。

因為是不足額保險,所以應按照比例賠付的原則進行賠付,賠償320萬元。

4樓:閻晨漫漾漾

如果保險標的價值10萬元,你買的是8萬元,就叫不足額保險,賠付時最高給付8萬元;如果買了10萬的保險就叫足額投保,發生風險後損失10萬元則賠付10萬元。

足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

5樓:匿名使用者

1,投保10萬,出險時實際價值為10萬以內,為足額。正常計算為a

2,投保10萬,出險時實際價值為10萬以上,為不足額。正常計算為a,實際賠付計算:a乘以10萬除以實際價值。

6樓:我愛保險網

不足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不足額保險的適用效果,我國保險法規定了比例賠償方式。但是合同另外有規定之時,可以不採用上述比例賠償方式。

《保險法》第40條第3款規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不得違反禁止不當得利的原則。

足額保險是不足額保險的對稱,亦稱全額保險。足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的保險合同。在足額保險合同的場合,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全部損失時,保險人應依保險價值全部賠償。

如保險標的物存有殘值則保險人對之享有物上代位權,也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中扣除該部分價值,當保險事故發生造成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應按實際損失確定應給付的保險金數額。

7樓:工保網

詳解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工保網

足額保險,即是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等同的保險合同。在足額保險中,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並造成保險標的全部損失,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價值全部賠償。如果保險標的物有殘值則保險人對之享有物上代位權,也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中扣除該部分價值,當保險事故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應按實際損失確定應給付的保險金額數。

如果保險人以提供實物或修復服務形式為保險給付,保險人於給付後享有對保險標的物的物上代位權或當因修復增加了、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或其功能明顯改善時,保險人在賠款中可扣除被保險人的增加利益。

不足額保險又稱低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的特點是保險費用與保險金額,相對足額保險較低,但發生保險事故並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時,不足額保險並不像足額保險一樣進行全部賠償,一般按比例進行部分賠償。

超額保險,即指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即保險金額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如一輛實際價值為10萬元的汽車,如果以20萬為保險金額即為超額保險。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三者定義各不相同,在實務中應用中的功能特點也各不相同。尤其對於不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由於對兩者的認識不足,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經常陷入理賠糾紛之中,或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不足額保險存在的風險隱患

相較於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的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在保險理賠中無法享有同足額保險一樣的全部賠償。這一點在不足額保險的理賠方式中體現的十分明顯。

不足額保險的賠償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按保險金額與實際保險標的價值的比例進行計算賠償;另一種是採用「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即不考慮保險金額與實際保險標的價值的比例,在保險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賠償,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由被保險人個人承擔。兩種方式將依據投保人與保險人事先的約定選用。

但無論是比例賠償方式,還是限額賠償方式,都存在同樣的風險侷限性,即被保險人要獨立承擔保險標的的一部分事故損失風險。大量的保險案例資料證明,不足額保險在前期投入與後期保障的對比中,存在嚴重的風險隱患,因此,在進行保險活動時並不建議不足額投保。

產生不足額投保的原因:

1、投保人為節省部分投保費用,或認為自身能夠承擔部分事故風險;在共同保險中,應保險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風險。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進行了錯誤估算,導致產生不足額保險。

3、簽訂保險合同後,由於保險標的的市場物價出現向上浮動,導致產生不足額保險。

超額保險下的善意保險與惡意保險

依據我國保險法對超額保險的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然而實務中的超額保險,實際上可能是多種因素影響導致的結果,以主客觀影響因素區別,可分為:善意的超額保險與惡意的超額保險。

善意的超額保險

即投保人出於善意,在對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評估中,出現偏差,結果過高;或是由於保險標的的市場價值在簽訂保險合同後下降,導致保險標的在出險時,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

善意的超額保險通常出現在不定值保險當中,即保險合同中只寫明瞭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沒有寫明保險價值,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依據發生時的保險價值對比保險金額予以賠償。

惡意的超額保險

即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欺詐企圖,導致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對此,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或者對於投保人超出支付的保險金額不予退還。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對於超額保險的後果規定,並未區分善意或惡意,一律規定超過保險價值部分無效。但在國外許多國家,對於善意的超額保險,均有相關規定:保險金可以按照保險標的的價值比例相應的減少。

從這一點來看,我國法律對於超額保險的規定還是存在部分侷限性的。

綜上,正確認識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以及超額保險,不僅能減少眾多保險業務上的問題糾紛,還能夠增加投保人與保險人的風險意識。之於投保人,對不足額保險應謹慎選擇,做好風險評估,最大限度減少保險事故風險損失;之於保險人,增強風險警惕意識,防範惡意保險賠償,避免陷入賠償糾紛。

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三者帶來的,實際上是一種關於風險意識的思考。投保人在進行保險活動時,應加強自身風險意識的把控,投保時儘量保全保足,不要因一時微利,而將自身陷入更大的風險隱患中。建議選擇足額保險,這樣即便在最惡劣的保險事故中,依舊能獲得最大限度的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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