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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要求 4.1 總體要求 企業應依據自身特點,按本標準要求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加以實施和保持,並持續改進其有效性。企業應:
a) 識別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種類及其在企業中所起的作用; b) 確保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有效執行和控制; c) 開展檢查、分析、評價,確保持續改進。 4.2 檔案要求 4.
2.1 總則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檔案應包括: a)智慧財產權管理方針和目標; b)智慧財產權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c)智慧財產權管理記錄。
4.2.2 內部控制制度 企業應結合自身需要,建立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如智慧財產權申請、維護和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員工發明創造獎勵制度,並適時修改並完善。
內部控制制度應對企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實施有效管理。 企業應對內部控制制度執**況進行跟蹤、評價,確保制度控制的有效性。 4.
2.3 記錄 企業應建立與智慧財產權管理有關的各項活動的記錄,形成檔案,為評價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有效執行提供客觀依據。 4.
3 策劃 4.3.1 智慧財產權界定 企業應建立職務成果管理制度,界定智慧財產權權屬,擬定引進和實施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計劃。
4.3.2 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 企業應蒐集適用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檔案。
4.3.3 智慧財產權管理目標 企業應針對其內部職能部門劃分和管理層級劃分,制定智慧財產權管理目標,並形成實現目標的計劃和相應的檔案。
目標應服務於企業發展總目標,並設定可測量引數。 企業應制定、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旨在實現智慧財產權管理目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 a)規定企業內各有關職能部門和層級實現智慧財產權管理目標的職責; b)實現目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可引入風險評價? 4.4 機構與職責 4.
4.1 機構 企業應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企業最高管理者是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最高管理者可根據需要設定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或智慧財產權主管來代表企業最高管理者實施智慧財產權管理。
4.4.2 職責 4.
4.2.1 最高管理者 企業最高管理者應:
a)實施智慧財產權管理決策; b)設定適宜的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資源; c)就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有關事宜予以授權。 4.4.
2.2 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或智慧財產權主管) 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或智慧財產權主管)應: a)領導、審查、批准和監督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的各項工作; b)協調企業內外有關智慧財產權工作; c)及時向最高管理者提供有關智慧財產權資訊。
4.4.2.
3 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能部門 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能部門應: a)組織編制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目標、制度、工作計劃; b)負責企業智慧財產權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 c)負責企業智慧財產權的獲取、使用、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 d)負責企業各種獲得、使用與轉讓、許可智慧財產權的合同管理; e)負責智慧財產權風險的防範與應對,依法處理企業內外部智慧財產權糾紛; f)負責企業智慧財產權資訊資源的建設、管理和利用; g)負責企業員工智慧財產權教育和培訓。 4.
5 管理評估 最高管理者應定期對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評估應包括智慧財產權管理績效評價,管理體系、管理方針和目標是否需要調整和改進。 5 資源管理 5.
1 人力資源 5.1.1 總則 企業應明確從事智慧財產權管理的專、兼職人員,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內部網路體系,必要時可尋求外部專業機構支援,確保從事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的人員滿足管理體系要求。
5.1.2 意識、能力和培訓 企業應開展員工的智慧財產權教育和培訓,確保員工具有一定的智慧財產權意識。
企業應確保從事智慧財產權工作的人員具備相應的知識、技能和經驗。 5.1.
3 激勵 企業應建立智慧財產權激勵機制,制定智慧財產權獎勵措施,鼓勵員工的創造積極性,並形成獎勵記錄。 5.2 財務資源 企業應保障智慧財產權工作經費,確保智慧財產權管理的執行。
5.3 資訊資源 企業應加強智慧財產權資訊資源管理,包括: a)建立智慧財產權資訊收集渠道,及時獲取有關資訊; b)對資訊進行分類篩選,分析加工,確定能有效利用的智慧財產權資訊; c)視情建立智慧財產權資訊資料庫,並有效維護和及時更新。
6 執行控制 6.1 基礎管理 6.1.
1 權利創造和取得 企業應根據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制定智慧財產權創造和取得的工作計劃,明確所需要的智慧財產權的種類及創造和取得的方式和途徑。 企業創造或取得智慧財產權時,應進行必要的檢索和跟蹤,確保智慧財產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企業應對自主研發和創新過程各階段的工作形成有效記錄,實現智慧財產權創造過程的可追溯性。
6.1.2 權利管理 企業應根據智慧財產權的性質、價值進行整理分類,形成目錄,建立相應的管理臺帳。
企業應建立智慧財產權定期評估機制,建立智慧財產權監管維護系統。 企業對需要維持的智慧財產權,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有效的監管和日常維護。 企業對智慧財產權實施權屬變更或放棄的,應明確審批程式和許可權,辦理手續,由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備案。
6.1.3 權利運用 企業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運營智慧財產權,實現智慧財產權的價值。
企業在進行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或投資活動時,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6.1.
4 權利保護 企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企業應實施風險控制,根據自身特點建立智慧財產權預警機制,制定應對智慧財產權糾紛的方案。 6.
2 過程管理 6.2.1 研究與開發 6.
2.1.1 研究與開發策劃 企業實施研究與開發、技術改造應制定相應的計劃,並對該領域內的相關科技文獻及智慧財產權資訊進行檢索,對研發專案現有技術的發展狀況、智慧財產權狀況和競爭對手狀況等進行分析,應充分合法借鑑和合理利用他人有效及無效的相關智慧財產權,形成立項報告。
6.2.1.
2 研究與開發活動 企業應保留研發活動中形成的檔案和記錄,並實施有效的管理。 企業應利用檢索、市場調研等資訊,對研發活動實施過程跟蹤與監控,適時調整研發策略和專案內容,規避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 6.
2.1.3 研究與開發評估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對設計與開發成果進行評估、確認,形成智慧財產權評估報告,並明確其保護方式,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企業應當建立研究開發成果資訊釋出審批制度,對外發布研究成果資訊應當經過有權部門的稽核與批准。 6.2.
2 採購 企業在採購過程中,應對涉及智慧財產權標記的產品,收集供方的相關智慧財產權資訊,必要時應要求其提供權屬證明。 企業應做好供方資訊、進貨渠道、進價策略等資訊資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企業應在採購合同中,明確供方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責任。
6.2.3 生產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涉及產品與工藝方法等技術的改進與創新、合理化建議、階段性發明創造等,應及時提交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評估,明確智慧財產權保護要求。
企業在委託加工、來料加工、貼牌生產等對外協作生產的過程中,應在加工、生產合同中明確相應智慧財產權權屬、涉及智慧財產權的許可使用範圍、產生智慧財產權侵權的責任承擔等內容。 企業對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使用情況應形成相應記錄,必要時應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6.
2.4 銷售 企業在產品上櫃、銷售之前,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對產品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進行審查和分析,並提出必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或風險規避方案。 企業應實施產品銷售市場監控,對產品資訊、展會宣傳,採取相應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及時跟蹤和調查相關智慧財產權被侵權情況,建立和保持相關記錄,制定並採取應對措施。
6.2.5 對外**和合作 6.
2.5.1 策劃 企業在對外**和合作中,應對涉及的智慧財產權進行分析,瞭解該智慧財產權在輸出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狀況,輸出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的規定。
6.2.5.
2 控制 企業應在對外**與合作合同中對涉及的智慧財產權明確其權利歸屬、使用方式和範圍、侵權責任的承擔等內容; 企業在對外**與合作中,視情對自主智慧財產權採取相應的邊境保護措施,實施監控; 企業應對輸入和輸出智慧財產權的使用情況保持相關紀錄。 7 合同管理 7.1 總則 企業應對智慧財產權合同及涉及智慧財產權條款的合同進行規範的管理,包括對內合同和對外合同。
7.2 對內合同 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與涉及或可能知悉智慧財產權資訊的內部人員簽訂智慧財產權保護合同,明確其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7.
3 對外合同 企業與外單位簽訂合同,如企業與合作方的保密合同、智慧財產權許可合同、智慧財產權轉讓合同、以及投資、購銷、進出口、展覽展銷合同,應進行智慧財產權法律審查,根據合同的內容和性質,明確智慧財產權權屬和相應的保護條款。 8 檢查、分析和改進 8.1 檢查 8.
1.1 過程檢查 企業應採用適當的方法對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執行控制過程進行檢查,明確檢查頻次和內容,及時糾正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和執行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8.
1.2 內部評價 企業應當建立、保持及實施內部稽核程式,以確保其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內部稽核應定期進行,並作為對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一種評價。
8.2 分析 企業應收集和分析包括來自檢查的結果以及其他有關**的資訊,以驗證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和有效性,並評價如何提高和改進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即確定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是否:
a)符合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要求; b)得到了正確實施和保持; c)有效滿足智慧財產權方針和目標。 企業應將分析結果傳遞到相關部門,併為企業決策提供有效的支援。 8.
3 改進 企業應根據方針、目標、管理評審以及檢查、分析的結果,對存在的問題,制定和落實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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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力 你好,就貫標標準本身而言,凡是有智慧財產權需求的企業都可以進行貫標。實際操作中,主要有兩種型別的企業建議去進行貫標 一是企業有切實需求,對智慧財產權比較重視,想要規範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水平。二是當地與相關的政策,通過貫標可以給與一定的獎勵或者有門檻限制,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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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部許多人在談到智慧財產權貫標時,都認為能申請智慧財產權貫標的企業一定擁有多項專利,實際上,gb t 29490 2013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 裡並沒有對企業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型別和數量有任何要求,也就是說,企業只要有智慧財產權,且按照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 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