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變更,必須由董事會提議嗎

時間 2021-09-07 21:30:36

1樓:road漫漫修遠兮

董事會是負責公司內部的行政、人事等事務的機構,類似於“執法機構”,而股東大會是負責公司重大決議、預算通過等事務,就類似於“立法機構”第三十八條,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2樓:匿名使用者

修訂《公司章程》,首先向董事會提交《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經三分之二參會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執行。

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十款:“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證監會下發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條第十二款:“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法人代表需要變更,請問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的是新任董事還是以前的董事?

3樓:稀硝酸

法定代表人變更,需要由股東大會進行決議,並修改公司章程,產生股東會決議,不是由董事會決定的。

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都是由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的,公司法人變更屬於股東會的法定職權,不能由公司章程規定。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都有規定。

《公司法》關於股東會的職權規定: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擴充套件資料:

《公司法》關於董事會職權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職權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4樓:匿名使用者

1. 總經理調動和董事會誰簽字沒有關係,當時的董事會是誰就該誰簽字,總經理應該對董事會負責,因此董事會不會因為總經理的變更而變更。

2. 如果法人代表更換也僅僅是牽扯到董事長的更換,那麼董事簽字應該是以前的董事,因為新任董事正常程式應該在董事長上任以後再上任,對於更換董事長沒有投票權力。

我看你題目的意思就是這麼兩層意思,但是具體情況也可以具體分析,另外請明確一個概念,即法人代表和總經理並不是一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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