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物權的構成體系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
3、物權是財產權摺疊 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與人身權相對。
4、物權的客體是物,且主要是有體物。 物權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其次,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最典型的就是一個物上不可以有兩個所有權,但可以同時有一個所有權和幾個抵押權並存),即"一物一權"。
5、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必須具有公開性,因此物權必須要公示。物權設立採用法定主義。物權具有優先效力,又稱為物權的優先權。
2樓:品尚律所
1)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
(2)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只有一個,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義務,所以物權是一種絕對權
3樓:匿名使用者
別人都欠你的
你可以隨便玩物
物權、債權 中的“絕對權”“相對權”是啥子意思啊?
4樓:匿名使用者
通俗直白來講,絕對權就是說這個權利就是你的並且是你專屬的,除了你之外的任何人都無權干涉,比如你們家的房子是你所有的,那麼任何人都無權過來干涉。相對權就是說針對特定的人來講的,而針對其他人則無效。舉個例子,甲借你錢,那你和甲之間的債權就是相對權,因為這個權利只在你倆之間有效,對別人來說無效。
5樓:南非烏雀
絕對權與相對權是一項具有理論積澱的學理概念,也是一項具有制度價值的法命題。隨著社會的變遷,民法理念的轉變,民事權利的不可侵性已宛然成為時代的主題。但是,絕對權與相對權的趨同被過度誇大,兩者之間的“中間現象”只是一種例外形態下的制度補充。
在社會轉型和權利迸發的時代,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常規形態,應當從“物債二元定勢”轉向“多元權利體系”,從“菜刀式”的定性判斷轉向“階梯式”的定量分析。我國未來的民法典應當以“尊重+誠信”作為基本行為導向。
概念表述層面的形式分析:“劃分線索”的把握(一)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界說 :
第一,客體標準/支配模式:通過“權利客體”的利益實現機制
回顧傳統民法財產權理論的發展脈絡,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首先表現在“物權”與“債權”的二元分立上。基於此,人們對於絕對權與相對權的理解起初具有鮮明的“物債思維定勢”。債權物權區分說的發展可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萌芽階段,指的是從羅馬法至中世紀日爾曼法為止的階段;第二個階段是對人權與對物權的階段,指自羅馬法復興至自然法學為止的階段;第三個階段是債權物權區分說的建立階段,指自薩維尼至《德國民法典》頒佈為止;第四個階段是債權物權區分說在20世紀的批判與發展階段。具體體現為:
(1)客體上:物權的客體是物, 而債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行為。
(2)效力上:物權具有對抗一切人的普遍效力, 而債權則只具有針對特定人的效力。這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說的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 是根據兩種權利的法律效力所進行的區分, 是一種抽象認識的結果。
第二,主體標準/對抗模式:界定“義務範圍”的效力輻射邊界
(1)一項權利可以相對於每一個人產生效力,即任何一個人都必須尊重此項權利。這種權利便是絕對權。在另一方面,一項權利也有可能僅僅相對於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這種權利便是相對權。
(2)絕對權原則上相對於所有的其他人而存在。絕對權創造一種法律上“可以(如何)”和“應當(如何)”的潛在狀況,這種狀況一開始並不形成特定的法律關係。相對權存在於特定的人與人的相互關係之中,並且把它們聯絡在一起構成法律關係。
(3)絕對權賦予權利人可以對抗所有他人的一定法益,從而每一個他人就此負有義務。要允許權利人享有這種法益,還要不侵犯這種法益。相對權,是指只針對某個特定的人的權利,這個特定的人負有義務或受到某種特定的約束。
〔5〕第三,雙重標準/對抗+行為模式:藉助“效力範圍+權利內容”的雙重界定
(1)絕對權指對於一般人請求不作為的權利,有此權利者,得請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權利。相對權指對於特定人請求其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有此權利者,不僅得請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權利,並得請求其為該權利內容的行為。
(2)所謂絕對權,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以實現,並能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因為絕對權的權利人對抗的是除他以外的任何人,所以又稱為對世權。所謂相對權,是指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權利人只能對抗特定的義務人。
相對權的權利人對抗的是具體、確定的義務人,因此,又稱對人權。
(3)絕對權是指義務人為不確定的一般人的權利,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因而又稱對世權。絕對權的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權利人只能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因而又稱為對人權。
相對人的權利只有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其權利。
(二)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評析
第一,關於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標準”分析 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正式擺脫“物債思維定勢”的影響是伴隨著西方社會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權利**”而逐漸實現的。層出不窮的新型民事權利使得絕對權的範圍呈擴張之勢,由此,絕對權與相對權便順勢演化成為了物權與債權的上位概念。
其一,學理標準上的歷史傳承: 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通常集中表現在物權和債權的界分上。物權債權相互區分的確立,從縱向的維度來看,大致是沿著早期主要依客體區分,過渡到主要依效力區分,到近期出現了主要依內容而區分;而從橫向的維度而言,既存在依客體、效力和內容之間的交集來確定區分,也存在著主要依效力或內容而判定的立法實然,在學說上也多有歧見,這都為之後對物權債權區分理論的質疑埋下了伏筆。
6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
從權利效力的範圍上看,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物權對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對某物享有物權時,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妨礙其行使物權的義務,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而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債權只對某個或某些義務人有拘束力,債權人得向其請求給付,其他人則不受債權的約束,即債權的義務人是特定的。
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人也不得依據債權的效力向該第三人提出請求。
即物權是絕對權,其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權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負有尊重物權人直接支配物並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義務。
物權、債權中的“絕對權”“相對權”是什麼意思?
7樓:南非烏雀
絕對權與相對權是一項具有理論積澱的學理概念,也是一項具有制度價值的法命題。隨著社會的變遷,民法理念的轉變,民事權利的不可侵性已宛然成為時代的主題。但是,絕對權與相對權的趨同被過度誇大,兩者之間的“中間現象”只是一種例外形態下的制度補充。
在社會轉型和權利迸發的時代,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常規形態,應當從“物債二元定勢”轉向“多元權利體系”,從“菜刀式”的定性判斷轉向“階梯式”的定量分析。我國未來的民法典應當以“尊重+誠信”作為基本行為導向。
概念表述層面的形式分析:“劃分線索”的把握(一)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界說 :
第一,客體標準/支配模式:通過“權利客體”的利益實現機制
回顧傳統民法財產權理論的發展脈絡,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首先表現在“物權”與“債權”的二元分立上。基於此,人們對於絕對權與相對權的理解起初具有鮮明的“物債思維定勢”。債權物權區分說的發展可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萌芽階段,指的是從羅馬法至中世紀日爾曼法為止的階段;第二個階段是對人權與對物權的階段,指自羅馬法復興至自然法學為止的階段;第三個階段是債權物權區分說的建立階段,指自薩維尼至《德國民法典》頒佈為止;第四個階段是債權物權區分說在20世紀的批判與發展階段。具體體現為:
(1)客體上:物權的客體是物, 而債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行為。
(2)效力上:物權具有對抗一切人的普遍效力, 而債權則只具有針對特定人的效力。這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說的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 是根據兩種權利的法律效力所進行的區分, 是一種抽象認識的結果。
第二,主體標準/對抗模式:界定“義務範圍”的效力輻射邊界
(1)一項權利可以相對於每一個人產生效力,即任何一個人都必須尊重此項權利。這種權利便是絕對權。在另一方面,一項權利也有可能僅僅相對於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這種權利便是相對權。
(2)絕對權原則上相對於所有的其他人而存在。絕對權創造一種法律上“可以(如何)”和“應當(如何)”的潛在狀況,這種狀況一開始並不形成特定的法律關係。相對權存在於特定的人與人的相互關係之中,並且把它們聯絡在一起構成法律關係。
(3)絕對權賦予權利人可以對抗所有他人的一定法益,從而每一個他人就此負有義務。要允許權利人享有這種法益,還要不侵犯這種法益。相對權,是指只針對某個特定的人的權利,這個特定的人負有義務或受到某種特定的約束。
〔5〕第三,雙重標準/對抗+行為模式:藉助“效力範圍+權利內容”的雙重界定
(1)絕對權指對於一般人請求不作為的權利,有此權利者,得請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權利。相對權指對於特定人請求其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有此權利者,不僅得請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權利,並得請求其為該權利內容的行為。
(2)所謂絕對權,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以實現,並能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因為絕對權的權利人對抗的是除他以外的任何人,所以又稱為對世權。所謂相對權,是指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權利人只能對抗特定的義務人。
相對權的權利人對抗的是具體、確定的義務人,因此,又稱對人權。
(3)絕對權是指義務人為不確定的一般人的權利,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因而又稱對世權。絕對權的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權利人只能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因而又稱為對人權。
相對人的權利只有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其權利。
(二)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評析
第一,關於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標準”分析 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正式擺脫“物債思維定勢”的影響是伴隨著西方社會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權利**”而逐漸實現的。層出不窮的新型民事權利使得絕對權的範圍呈擴張之勢,由此,絕對權與相對權便順勢演化成為了物權與債權的上位概念。
其一,學理標準上的歷史傳承: 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通常集中表現在物權和債權的界分上。物權債權相互區分的確立,從縱向的維度來看,大致是沿著早期主要依客體區分,過渡到主要依效力區分,到近期出現了主要依內容而區分;而從橫向的維度而言,既存在依客體、效力和內容之間的交集來確定區分,也存在著主要依效力或內容而判定的立法實然,在學說上也多有歧見,這都為之後對物權債權區分理論的質疑埋下了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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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世界各國來說,生存權和發展權是最基本的人權,這句話對嗎
聖賢可以撩漢 可是馬原講的是資本主義國家人權原則只承認政治權利,忽視生存權和發展權啊 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最重要的人權是生存權和發展權? 您的問題本身不嚴密。首先人權分為集體人權和個人人權。您前面說的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限制了討論範圍是集體人權,但是集體人權並不包括生存權,在這個意義上講,當然發展權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