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墨汁諾
自產商品自用在建固定資產了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成本價計算)
應交稅費(銷項)(銷售價計算)
“領用本公司產品一批”庫存的商品當然會減少了,當自產商品用於建造固定資產的時候視同銷售計算稅金的時候按照售價計算,由於不形成收入 所以按商品成本貸記“庫存商品”。這是個固定的規定 ,需要記住這種做賬方式。
企業將資產用於內部 集體福利 僅需按照增值稅稅法的規定作增值稅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計繳的增值稅一併計入相關福利事項的成本或費用),無需再作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企業僅需作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庫存商品(賬面價值)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會計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發生的價值。
企業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發生的日常修理費、大修理費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裝修費用等,滿足固定資產準則規定的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沒有滿足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在安裝裝置”、“待攤支出”以及單項工程進行明細核算。
在建工程發生減值的,應在本科目設定“減值準備”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價值。
賬務處理
(一)企業外包的在建工程,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將裝置交付承包企業進行安裝時,借記本科目(在安裝裝置),貸記“工程物資”科目。
與承包企業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按補付的工程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二)企業自營的在建工程領用工程物資、本企業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工程物資”、“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應同時結轉應分攤的成本差異。
上述事項涉及增值稅的,應結轉相應的增值稅額。
在建工程應負擔的職工薪酬,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 科目。
輔助生產部門為工程提供的水、電、裝置安裝、修理、運輸等勞務,借記本科目,貸記“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等科目。
2樓:鄲榮友芷若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327600貸:主營業務收入 28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
476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0貸:庫存商品
200000 之後還有員工的個稅調整
3樓:匿名使用者
書上不對吧
將自產的用於非應稅專案(本題為在建工程)
稅法上應作視同銷售處理
借:在建工程
貸: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然後再結轉成本
借:成本
貸:庫存商品等
4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理解是對的,現在有些書靠不住。
財政部關於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係,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誌;企業不會由於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
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帳。但按稅收規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對外銷售,並據以計算繳納各種稅費。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於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記入相關的科目。
其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一、自產自用的產品在移送使用時,應將該產品的成本按用途轉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產成品”等科目。
二、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於上述用途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應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應稅金額,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科目。按稅收規定需要交納所得稅
的,還應將該項經濟業務視同銷售應獲得的利潤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據以交納所得稅,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請將上述意見轉告江蘇興港會計師事務所。
請問關於注會稅法中為什麼外購留作自用的辦公裝置可以進項抵扣
這個東西不用理解,是由於增值稅轉型改革辦法規定的。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 2008 170號檔案規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為保證改革實施到位,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以下簡稱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