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陳光律師
判斷過失程度要考察行為人的注意義務
不過這是理論上的說法,沒有具體法律依據
民法理論上將注意義務分為三個層面。一是普通人注意義務,以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是否能夠注意為標準,一般人難以注意而沒有注意不能認定行為人存在過失;一般人能夠注意而沒有注意,行為人即存在過失,且為重大過失。二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較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要求要高,它要求行為人在行為過程中要盡到與處理自己的事務一樣的同一注意義務,違反該注意義務稱具體輕過失,也即一般過失。
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不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為標準,而是以客觀上應否做到某一程度為標準,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職業的要求所應負的注意義務,其要求又高於前兩種注意義務,違反該注意義務為抽象輕過失,也即輕微過失。
過錯與重大過失的區別是什麼?
2樓:匿名使用者
過錯多用於民事,側重於客觀方面。用於刑事多指被害人的行為。
過失多用於刑事,與故意相對而稱,主要指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過失分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
從概念的邏輯關係上講,我認為,過錯應涵蓋過失,凡過失必屬於過錯,而過錯的概念則更廣泛一些,既包括過失過錯也包括故意過錯
3樓:匿名使用者
過錯是過失的一種,其錯誤有可能是主觀的也可能是客觀的,存在故意。過失則是因疏忽而犯的錯誤,是非故意。但重大過失是過失中較嚴重的一種,因根據實際情況定奪,所承擔的責任也有可能比普通過錯要重。
4樓:匿名使用者
打個比方。比如說,我把我的自行車停放在商場門口停車處,我上了鎖,但是由於粗心,鎖沒真正鎖上,導致自行車被盜,這個就是過失;但是我根本就沒有上鎖,後來自行車被盜了,這個就是重大過失。自己體會吧。
在民法中,如何界定故意,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 20
5樓:團長是
有!按照民法的一般
原理,過失分為重大過失、一般過失和輕微過失。所謂重大過失即行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碼注意,他只要稍加註意,損失本不會發生。
一般過失又稱缺乏善良家長的注意,即行為人缺乏具有一般知識、智力和經驗的人誠實處理事物所應有的注意;輕微過失即行為人缺少極謹慎而精細的管理人的注意。「
重大過失等同於故意」一直是羅馬法以來被廣為採納的原則。
重大過失的行為人欠缺一般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注意,其漠不關心的冷漠態度已達到極致,從而與明知(或故意)的心理結構在法律和道德的應受譴責程度上已相差無幾。
因此,在重大過失情況下排除善意的適用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
因為這不是一種「可以原諒的錯誤」[11]輕微過失由於其要求的注意程度極高,在一般情況下的一般人可能都會犯此過失,因此,對於犯有輕微過失的人如果僅因此認定其非善意,是法律對行為人的一種苛求,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法不責眾」的局面。
況且,輕微過失在心理結構上與重大過失不可同日而語,它是一種完全「可以原諒的錯誤」,因而在法律上它能夠成為一種「合法的錯誤」。
6樓:叮噹
故意行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有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重大過失是行為人能夠預計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只是報有一種僥倖心裡,繼續自己的行為。
「過失」與「重大過失」的法律概念、區別、依據?
7樓:匿名使用者
判斷過失程度要考察行為人的注意義務
不過這是理論上的說法,沒有具體法律依據
刑法採用主觀標準判斷!民法採用客觀標準判斷!
民法判斷加害人的過失採用實然與應然相比對的方法!
實然,即加害人的行為方式!應然,即社會可以對行為人合理期待的行為方式!
若實然的注意義務達到應然的注意義務標準,則,加害人無過錯!
若實然注意義務標準低於應然注意義務標準,則,加害人有過錯!
一是普通人注意義務,以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是否能夠注意為標準,一般人難以注意而沒有注意不能認定行為人存在過失;一般人能夠注意而沒有注意,行為人即存在過失,且為重大過失。
二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較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要求要高,它要求行為人在行為過程中要盡到與處理自己的事務一樣的同一注意義務,違反該注意義務稱具體輕過失,也即一般過失。
(學識有限,僅供參考)
#芝麻開門#對於合同法來說,輕過失等同於一般過失嗎?假如過失分為輕過失、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三個等級
8樓:匿名使用者
判斷過失程度要考察行為人的注意義務
不過這是理論上的說法,沒有具體法律依據
一般過失和輕過失是指除了重大過失之外的其他較輕的,一般的過失,只是不同的文字表達形式而已。兩者可以理解成等價兌換的概念。
9樓:匿名使用者
學理上根據欠缺注意程度將過失分成不同等級,羅馬法及西方民法分為重大過失、具體過失和抽象過失。我國學者對過失的劃分,大多主張分兩級,即重大過失和輕過失。所以如果你是自己按自己理解劃分的標準,就沒有適用的普遍性了。
什麼是具體的輕過失責任和抽象的輕過失責任 10
10樓:匿名使用者
抽象輕過失,是指欠缺某種法律上的注意。此種注意稱為「交易上必要的注意」或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如果按照一個普通人依一般交易觀念所應盡的注意,或按照一個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標準衡量,債務人確已盡到了注意義務,則沒有過失,否則即為有抽象的輕過失。
具體輕過失,是指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一般說來,一個合理的、普通的債務人在處理自己的事務時,總是比處理別人的事務更為謹慎、小心。所以,在某些交易中,法律要求當事人應具有比「交易上必要的注意」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更高的注意義務,這就是與處理自己的事務一樣的注意。
如果債務人未盡到此種注意義務,則有具體輕過失。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過錯的大小,輕重對過錯程度所作的劃分。
在大陸法系民法中,過錯分為**,即重過失、抽象輕過失和具體輕過失。
又有人稱為大錯、一般錯和小錯;在英美法中,過錯分為重大過失,普通過失和輕微過失。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是法律概念
無論是民法還是刑法理論中均無這兩個概念
如何區分投保人的過錯
13樓:我愛保險網
前面講到,立法根據投保人過錯程度,區分了不同的法律後果。按照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款和第五款規定,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有權不予理賠,並且不退還保險費;而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不履行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將上述兩個法律條文相比較,可以發現,即使投保人主觀上存在 「重大過失」,並不意味著其必然承擔不利後果。
只有投保人的「重大過失」與保險事故的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時,保險人才有權拒絕理賠。非法律專業的同學看到這裡可能有點暈,法律為何設計得這麼複雜?區分「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本意,在於立法者要按照投保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分別施以不同的否定性評價。
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這就好比刑法的規定,對於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兩種犯罪行為,雖然造成的結果一樣,但因為犯罪人的主觀惡意程度不同,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自然也有區別。
過錯是人的一種主觀意識狀態,例如,故意是指一個人明知自己行為會發生消極後果,還刻意為之,在這裡 「明知」是指這個人的主觀狀態。然而,一個人的內在意識外人是難以揣測的,正所謂「一千個人心中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如何衡量一個人是否有過錯?再進一步說,又如何去區分「故意」和「重大過失」?
「重大過失」與「輕微過失」之間又存在什麼區別?對這些問題,在教科書上通常難以找到答案,它確實是考驗司法從業人士的智慧的一大難題,問題的答案是 「主觀標準客觀化」。
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是結合具體個案事實和證據來認定,投保人在回答有關風險的詢問時,是否盡到了一個理性人的謹慎義務,也就是說,只要證據表明,投保人是按照理性人的標準去描述保險標的的真實情況,不去刻意誇大事實,也不刻意隱瞞,就可以認為他在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上不具有過錯。「主觀標準客觀化」的方法是引入「理性人」概念,這個人是虛擬的,但他的「存在」可以讓我們在評價一個人是否有過錯時有一個參照。
「故意」和「重大過失」的區別在於,投保人是「明知」風險存在而刻意掩蓋,還是忽視了本來「應知」的潛在風險。投保人是否具有「故意」,通常可以直接通過事實和證據來推定,例如某工廠附近建有一家加油站,這個事實是每個人不可能視而不見的,如果投保人在回答詢問時迴避這個事實,那麼他肯定是出於「故意」;「重大過失」的推定過程則更為複雜,因為在「重大」和「輕微」之間有時界限模糊,就連專業人員也難以分辨。筆者個人認為,區分「重大」與「輕微」時應當因人而異,如果投保人是一個具備專業知識的商主體,其應持有的謹慎標準應當高於普通人。
例如一家制造企業,其應當採取消防安全措施,但出於疏忽未發現消防設施已經失靈。如其在回答詢問時表示自己已經採取了消防措施,顯然與事實不符,此時,該企業在履行告知義務方面具有「重大過失」。
然而,上述標準卻不能套用於普通消費者,因為消費者通常不具備以專業知識和技能去判斷風險的能力。以專業商主體的標準令普通人盡到謹慎義務,無異於加大了普通投保人對於潛在風險的專業性要求。筆者認為,此時,應對普通消費者採用「常人」標準,只要消費者盡到了普通人的謹慎義務,就難以稱得上具有「重大過失」。
反之,消費者在陳述風險狀況時,其謹慎態度明顯低於普通人的,可認為具有「重大過失」。例如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自己身體健康情況作出評價時,顯然不能以專業醫療機構的標準來衡量。如甲在投保前曾經參加了體檢,體檢專案非常簡單,體檢報告上並未顯示甲患有嚴重疾病。
而甲經常頭痛,懷疑自己腦部可能有問題,為此向醫生詢問,醫生建議甲作進一步檢查,然而甲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也未再作進一步檢查。事後,甲在投保健康保險時,在回答是否患有腫瘤一欄中填寫了「否」,保險合同成立後醫院診斷甲患有腦瘤,這種情況下甲是按照體檢報告的情況回答詢問的,儘管他對自己是否患病持懷疑態度,但並不能以專業醫療人員的標準苛求他必須儘可能去消除懷疑。此時,可認為甲已經盡到了普通人的謹慎義務。
退一步講,即使其有過失,也僅是一種「輕微」過失,因為按照常理來推斷,正常人絕不會僅為了換取保險合同的保障,而情願自己承受患病的高度風險。當然,如果投保人事前已經知道自己患病,則不在此限。
過失、過錯,區別是?
14樓:
在法律上,過失與過錯都屬於行為人主觀方面的錯誤,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概念的不同,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二個概念,過失只是過錯中的一種表現形式。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或應當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故意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二種: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屬於直接故意,雖不希望但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則屬於間接故意。
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其中,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過失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則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
如何區別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怎麼區分
中顧法律網諮詢 民法理論上將注意義務分為三個層面。一是普通人注意義務,以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是否能夠注意為標準,一般人難以注意而沒有注意不能認定行為人存在過失 一般人能夠注意而沒有注意,行為人即存在過失,且為重大過失。二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較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要求要高,它要求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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