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

時間 2025-03-01 07:15:17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的回覆如下: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為:

1、只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必須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它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等行為或跡象;

3、必須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的期限之內;

4、必須在納稅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情況下;

5、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2樓:庚鴻暉開罡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稅款的徵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採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2)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範圍——只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不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3)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須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的期限內。

保全措施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4)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納稅人僅限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5)凍結納稅人的存款。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是什麼

3樓:寧子豪

法律分析: 一、 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二、 對從事生產、經營且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嫌疑的納稅人,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或者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

三、 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納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務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四、 如果納稅人既不按規定及時解繳應納稅款,又不能提供納稅擔保。五、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前,須報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是什麼

4樓:點行**

1、只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2、必須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它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等行為或跡象;3、必須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的期限之內;4、必須在納稅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情況下;5、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

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是什麼

5樓:李異進

法律分析:1、只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2、必須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它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等行為或跡象;3、必須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的期限之內;4、必須在納稅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情況下;5、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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