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調查筆錄雙方都沒簽字起法律效益嗎?

時間 2025-02-26 15:35:06

1樓:山人老施

有效的,只要是事實,拒絕簽字也無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被詢問人 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詢問不滿16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 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2樓:寶貝馬龍福

在這種情況,你是說在派出所的調查筆錄,雙方都沒有錢的起法律效益嗎?這種情況應該是其他法律效益的,但簽字那是最好的證據。

派出所的筆錄與事實不符,但是已經簽字了怎麼辦?

3樓:法妞問答**諮詢

去派出所說明情況,要求做第二次詢問/訊問筆錄。

但是辦案民警可能不一定會搭理你,這時候你得拿出合理的理由和依據來了,不然別人未必必須你第二套說辭。從證據力上來說,往往是第乙份筆錄的證據力強過後面的筆錄。所以你需要對你之前所述不符的情況作合理的解釋。

認為派出所筆錄跟事實不符,行信但已經簽字按手印,必須提供有力證據才能推翻。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處捺指印。

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捺指印。

拒絕籤伍陵名和捺指印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所謂筆錄簽字指不僅籤自己的名字,還得簽上「以上筆錄看過和我所說的一樣」的字樣,所以你如果覺得派出所筆錄跟事實不符,但已經簽字按手印,檔橘輪必須能夠提供有力證據來推翻之前的筆錄,否則就要承擔該筆錄的後果。

派出所筆錄跟事實不符,但已經簽字按手印怎麼辦

4樓:政策王姨

派出所筆錄跟事實不符,但已經簽字按手印,可以通過相關證據提起訴訟,推翻筆錄所記錄的內容。

法律分析

派出所筆錄跟事實不符,在已經簽字、畫押的情況下,需要提供直接證據推翻筆錄記錄的內容。筆錄是公安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記載和反映訴訟活動情況和案件事實的文字和視聽記錄。筆錄有統一印製的筆錄紙,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標題。一般格式為「詢問筆錄」。詢問簡況。

按規定欄目,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詢問內容。

採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核對筆錄記載。詢問結束後,記錄人應將筆錄讓被詢問人過目或向其宣讀,如有出入應允許更正,在確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看過(或已宣讀),沒有出入」字樣。

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七十四條 詢問時,應當告知被詢問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應負的法律責任,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

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調查筆錄當事人不簽字有效嗎

5樓:陶志巨集

法律分析:詢問筆錄,法律文書送達、頌孝宣告過程中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承辦人員說明情況並簽字的,不影響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做早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

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純櫻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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