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選出代表,應該代表公民利益,怎麼變成代表人民利益了呢?
1樓:網友
一.人民與公民的區別:
1.公民是乙個法律上的概念.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我國的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人民是乙個政治概念.具有一定的階級內容和歷史內容,是相對敵人而言的,它反映了一定社會的政治關係。
2.人民指對社會發展起推動作用的大多數人,而公民指一國中所有具有該國國籍的人,不以其是否起進步作用為標誌。
人民是個集體概念,是眾多人的集合體,任何個人都不能稱為人民,而公民只用於單個人。
二.選舉權是一項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4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三.代表是由人民選舉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2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4條規定: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乙個投票權。
第11條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區每十五萬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轄市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千名;
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二百四十名,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千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六百五十名;
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六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一百二十名;
四)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四十名.
四.由此可見,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不是乙個人,而不特定的多數人,實質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
2樓:網海小金魚
人民代表是代表公民利益的體現,從廣義上講也是代表人民利益只是概念有點模糊。
3樓:微生希
公民指的是個人,人民指的是公民的集合體,即為群體。
乙個不是人民選舉的**它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嗎?
4樓:陳嘉
法律分析:不能,我國**是人輪中民意旨的執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衛者,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國家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盯桐襲務院凱兄,即**人民**,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公民的選舉權是怎麼樣的,怎樣使用公民選舉權?
司馬楠 問題問得有點籠統哦。公民的選擇權是平等的啊,只要你是年滿18週歲的公民,而且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力,你就有選擇權和被選擇權。 你好 公民的選擇權是平等的啊,只要你是年滿18週歲的公民,而且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力,你就有選擇權和被選擇權。怎樣使用公民選舉權? 渴望正義 我國的公民選舉權只是基層選舉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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