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讓情感生活更美好
不知提這問題的到底是什麼心思!但個人的猜測是:若不是貪戀這份遺產是不會問出這樣問題的。
如果這份產權是父母的遺留,那不管是否已經過戶到弟弟,在處理上就應該想到給姐姐留乙份,這是情理上的。而從現今的法律來說,父母的遺產,子女都有繼承權,如何分配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了,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個人的建議是:如果弟弟能在此事中想到姐姐,那麼姐姐今後有什麼事也會想到弟弟,這就是親情。不要只顧眼前的利益,親情才是人這輩子最珍貴的禮物。
2樓:項茉
當然應該有姐姐們的乙份的,繼承法規定只要是父母的合法子女都應該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你兩個姐姐雖然結婚了,但是不影響她們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除非你兩個姐姐放棄遺產。
3樓:三品王
怎麼可能沒有,哪怕是弟弟的名字,但是從出資渠道上是父母的,也就是父母的房子,而且,還沒辦理過戶,父母不在了,第一順位的繼承者是子女,也就是平分,除非,是父母生前有特定遺囑。
4樓:區學文
有啊,父母都不在的情況下子女是第一繼承人。
5樓:網友
我認為姐姐是有份的,雖然在房改買房寫的弟的名字,但沒過戶是起不了作用的。
6樓:prince大明明
有的,現在不是老一輩只給兒子的年代,子女平分,或者父母有立遺囑。
7樓:淺眠錢暖
姐姐雖然出家的但是她們也是父母的親生子女 那麼父母的遺產 不管有幾個子女都是有份兒的,無論她出不出嫁 。
8樓:保靜安
每個子女都有共同贍養爸媽的義務,而父母的遺產幾個兄弟姐妹人均乙份!所以做為姐姐雖已出嫁,但仍有繼承父母乙份遺產的權利。
9樓:淡水羅卜
當然有的,你姐姐也不會放棄的,按法律來辦吧。
姐姐出嫁了還算家庭成員嗎
10樓:毛玉勇
法律分析:姐姐們嫁出去了就不算家庭主要成員了。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共同生活,是指一定的時間共同居住,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的行為。姐姐嫁出去了,不是共同生活了,自然就不算家庭主要成員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姐姐結婚後還算家庭成員嗎
11樓:任海峰
法律分析:如果不再共同生活,則不算家庭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灶判型,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隱猜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沖模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姐姐嫁出去了還算家庭成員嗎
12樓:任微
法律分析:姐姐算親屬,但由於不再一起生活,就不算家庭成員了。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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