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古稀郎中
該院李主任說的對,這位患者當時是癌症早期,癌症臨床診斷標準如下:
早期:原發性癌,無轉移。
中期:原發性癌,伴淋巴或單個臟器轉移。
晚期:原發性癌伴廣泛性轉移,並伴有不規則發燒,進行性貧血,高度消瘦。
李主任承諾的「兩年內不**」缺乏科學依據。癌症的不可控性,預後不可預見性是醫學一大難題。
目前,對於癌症的**,已高度重視。從各方面採取措施。
該病例不在醫療事故的範疇內,而是乙個語言不嚴謹的問題,屬於盲目樂觀。
為什麼我說這位主任說話不嚴謹,因為在醫學詞典裡,沒有「保證」這個詞。任何頂級醫院都講不出「保證」這樣的話。
最簡單的疾病都可以死人,比如感冒,哪位醫生有膽氣說出「保證」這樣的話呢。
2樓:弘闊
你可以去諮詢律師。
3樓:
要看病歷上怎麼寫的了,反正扯皮的事情。
4樓:網友
沒有具體證據,很難評定醫療事故的。現在你們找他們,他們肯定不承認了。現在這種醫院很多。
癌症漏診算幾級醫療事故
5樓:張仁藏
法律分析:具體需要進行專業鑑定。漏診的處理是醫院內部的問題,從法律上來說,患者只能追究醫院的責任,而不能追究醫生的責任。
除非重大失誤,造成患者死亡等問題,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中,醫院誤診漏診是否為醫療事故,需要鑑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癌症漏診屬於醫療事故嗎
6樓:吳莉
醫院漏診是醫療過失,只要有過失並造成了後果,就構成了醫療事故,就應該賠償。
一、醫院漏診應承擔多少責任。
醫院漏診應承擔違約責任或民事責任。
漏診是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從我國有關醫療事故的明念法律規定來看,醫療過錯是指醫院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對患者造成不應有損害的一種行為。醫療事故需要損害後果的出現,且這種損害後御瞎果要和醫院的過錯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如果漏診等醫療過錯行為沒有對患者造成損害,即患者的損害不是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而是由於患者疾病本身導致的必然結果,或者其他非醫療過錯行為的因素造成的,醫院沒有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換句話說,只有漏診的醫療過錯行為成為患者損害後果的原因,又經過醫學會組織的鑑定認為構成的,才屬於醫療事故。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變所致,與被告的漏診無直接的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就不具備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使存在過失行為,但只要此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就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對於漏診中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過錯損害,受害人還是有可能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索賠,這個賠償標準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高出很多。
二、漏診是事故還是醫療過錯。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漏診只是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從法律的角度說,醫療過錯可以是造成醫療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鑑定為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事件,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混稱。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漏鎮槐空診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從醫療事故的有關解釋來看,醫療事故是由醫學會組織鑑定認為構成事故的醫療損害事件,構成醫療事故有三個條件:醫療過錯、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醫學會組織的鑑定。
定期複查,還是癌症晚期,算醫療事故嗎
7樓:法妞問答**諮詢
要經過以下步驟才能解決這個問題。
一、醫療糾紛初起。
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
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科主任負責書寫該起糾紛的討論意見純飢,上報醫務部,並向患者或家屬作出相應的解釋工作,妥善解決好醫療糾紛。若確屬負有醫療責任的醫療糾紛,科內能自行解決的局輪,也要上報醫務部備案。
3.經科主任及責任人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及早上報醫務部,同時上報有關糾紛的書面材料。
二、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
1.科室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及時上報醫務部,醫務部接到上報後做相應調查、瞭解和溝通,然後組織科主任、當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屬進行調解。若不能調解,由醫務部報請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批准召開院內醫療糾紛技術討論會。
2.由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負責,醫務部集體組織實施相關醫療糾紛的技術討論工作。
3.技術討論會主持人宣佈醫療技術討論程式和會議紀律。
4.科主任、當事人必須準時出席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在會上當事人應認真、負責地陳述診療經過,科主任應公正、科學的陳述科內討論意見。
5.專家討論。
6.書面材料需經醫療安全委員會、參加討論的專家反覆討論、認證後,討論結論於會議後的30日內交與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責任人對醫療技術討論結論有異議時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市區級醫學會組織召開的醫療事故鑑定會。
1.發生醫療糾紛的科主任及當事人必須在一週內提交醫療事故鑑定材料,準時將材料交到醫務部。由醫務部提交到醫學會,配合醫學會組織開展鑑定工作。
2.根據鑑定結論同患者協商解決。
3.協商解決不成功,患者及家屬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法院訴訟。
1.醫務部準備相關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專職聘請律師準備陳述及答辯。醫務部專職幹事及發生糾紛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據法院審判結果進行處理。
3.如果醫院承擔相應責任,院內根據相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4.醫院制定相關做臘返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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