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購房合同開發商不讓寫購房者的補充協議

時間 2021-06-04 06:33:18

1樓:法治人生和諧人生

雙方達成了補充協議內容就該寫,不讓寫就不簽字,協議雙方是平等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即使開發商不讓寫補充協議,那也是平等的.不讓寫的原因很簡單,開發商除了合約中寫明的條款之外,不同意其他條款,這是他的權利.

反過來說,如果開發商補充的協議是你不同意的,你會籤嗎?肯定不會的.

開發商寫不寫"無",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要補充什麼?如果你要補充的內容雙方都認可,那就寫上去好了,如果一方不認可,肯定不會寫上去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這個問題,已經爭議好久了,關鍵是房屋是否屬於消費品,受不受消費者權益保**的約束,如果大家都確認房屋屬於消費品,購房合同也是屬於消費者權益保**約束,那麼,遇到這情況,你就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去法院起訴開發商了

4樓:迷茫的小天

lz你不要憤慨了,你說的是事實,但是你闡述這些事實的前提是你很想買他們建造的房子。。。你如果覺得合同條款是霸王條款,沒有明確規定開發商的義務和責任以及違約條款等,大可不買他們開發的房子,既然想買,就要按照他們的遊戲規則去執行。我不是潑你的冷水,現實就是這樣,讓人憤怒的事情多著呢,以前的貸款保險金你看有人不交的嗎?

正負3%的面積,你看到有人因為面積大量退房的嗎?國家說要加稅,你看見過不肯交的嗎?仔細想想,要麼就按照他們的方法玩,要麼就不要玩

5樓:一屋藏天下

很簡單,不買就是了,這樣的開發商覺得經濟危機已經過去了就這麼得瑟,早晚把自己弄死。

6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不知道如何辦才好,事實就這樣,買房任宰。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寫什麼?抓住重點別被坑

購房者請注意,購房合同補充協議不能大意!

7樓:搜狐焦點

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往往比較細心,然而對於補充協議認為無關緊要,簽訂時馬虎大意,孰不知從某種程度上講,補充協議和購房合同同等重要,在簽訂時同樣不能馬虎!購房指南通過搜尋發現網上有很多都是關於簽訂購房合同的注意事項,購房合同作為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固然重要,但簽訂的補充協議往往約定的是房屋購買合同裡沒有約定的事項,因此補充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為補充條款是根據不同的專案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在補充條款簽訂的時候不能馬虎大意,購房指南為此整理了關於補充協議的六大注意事項,購房者在簽訂時要把握好這些問題:

1、應該明確的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裡去,這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

2、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因為購銷合同裡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把產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里約定。

3、要明確按揭辦不下來時雙方的責任。現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複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因此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麼。

4、明確關於公攤建築面積。現在面積爭議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積的分攤問題,而且有些開發商經常在公攤上做文章,所以要和開發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現在有很多贈與這個,贈與那個,實際上有的時候是公用的面積。

5、應該明確裝修標準。現在很多房地產開發專案是精裝修,那麼必須對裝修的標準要明確。比如裝修的標準不要籠統的約定使用進口材料、高階材料等這種不明確、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確使用什麼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6、明確退房的責任。如果由於開發商自身原因而需要退房的情況發生,那麼購房者在補充協議中要約定詳細開發商是什麼樣的責任,最重要的是要寫明在確定的日期內開發商退還房款、裝修款等,賠償違約金,甚至包括銀行的利息、罰金等。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7-07-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應寫些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購房者和開發商的資訊是不對等的,因為購房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合同範本中需要包括的內容只是法律規定的大概範圍,具體每一項內容都需要購房者仔細斟酌。對於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以及約定不符合購房者利益的問題,可以與開發商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下面就一些具體內容做一些總結:

(一)違約責任要具體:

1、應對取得產權證的具體日期做出明確規定。註明如果在規定日期未能取得房產證應視為「房產證無法取得的開發商一方的單方面違約行為」。對於此項「開發商的單方面違約行為」業主有權選擇退房。

開發商必須在15個工做日內(業主可自行商議)退還所有業主已交納房款。

2、房屋質量要做具體標準的約定。買受人有權聘請有資質的機構入戶對所購商品房的實際面積進行測量,如果測量結果與開發商的測量結果有差異,有權提請法院或有關機構進行最終裁決。在交房時所交房屋達不到補充協議約定標準的情況下,業主有權拒絕收房並由開發商對業主進行賠償。

如在規定的時間內仍然達不到約定的交房標準,購房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開發商應支付違約金和其它因無法收房入住發生的損失。

(二)廣告、贈送要明確:

廣告描述和開發商所贈送的面積要寫進補充協議。要將影響**的廣告描述和所看樣板間中具體的品牌寫進補充協議。還要把開發商贈送的面積包括具體位置、使用年限、裝修標準在補充協議中詳細闡述並註明使用權。

以上是簽署「補充協議」中的一些經驗,有一些具體情況還需購房者根據自己的特點做出具體的分析。除了購房者自己要求籤訂補充協議,開發商也會拿出一些補充協議讓購房者簽訂,這時候一定要警惕,那麼針對開發商提出的購房補充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購房補充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辨別文字遊戲,以免開發商推脫責任。例如,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比例但補充協議裡開發商有約定不超過某個比例,這樣違約過了一定時間實際就不用支付違約金了。

(二)警惕開發商利用補充協議轉嫁風險。例如合同裡對延期交付作了規定,但補充協議裡開發商約定遇到異常困難不能按時交付不屬於違約,這種異常困難是什麼,容易扯皮。

(三)注意優先效力,避免糾紛。仔細看補充協議的效力,防止開發商約定合同效力優先,那麼有利於購房者的補充協議就形同虛設了。

9樓:匿名使用者

房律師答:在進**屋買賣時,購房者需要簽訂的一個是認購書,第二個便是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有一個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往往是房屋購買合同裡沒有約定的事項,通常在補充條款裡進行約定。需要提醒購房者注意的是,補充條款在某種程度上,比房屋買賣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為補充條款是根據不同專案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

所以,在補充條款簽訂的時候應該把握幾個問題:

第一、應該明確地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裡去,這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

第二、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因為購房合同裡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能把產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里約定。

第三、要明確按揭貸款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現在貸款政策較緊,因此會涉及到購房者貸款辦不下來的情況,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複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因此購房者需要與開發商約定責任,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麼,如何處理。

第四、明確關於公攤建築面積。現在面積爭議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積的分攤問題,而且有些開發商經常在公攤上做文章,所以要和開發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

10樓:搜狐焦點

一、約定辦理房產證的日期

房產證辦理時間購房合同中通常不會寫明辦理產證的時間,一般開發商會在交房1-2年後辦。

如果急著拿到房產證,可以在補充協議中約定產證的具體辦理日期,並註明賠償責任,比如:在交房一年內不辦好房產證,賠償房價的百分之幾等等。

另外,因為開發商原因導致房產證無法辦理,開發商需要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二、明確貸款辦不下來的責任

貸款辦不下來,責任認定簽了合同付了鉅額首付,貸款卻下不來,房子買不了,購房者可以退房嗎?責任由誰承擔?這些需要在補充協議中提前約定好,分貸款失敗原因的三種進行約定:

1、開發商原因:

購房者可退房且不用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要求開發商承擔責任;

2、銀行、政策等原因:

購房者可無責解約;

3、購房者自身原因:

可與開發商重新協商付款方式,無法繳納餘款的,購房者要承擔違約責任。

三、約定好面積的大小

公攤面積比例和位置由於公攤屬於隱性面積,一些開發商就只告訴業主一個籠統的大概數字,然後在裡面動手腳,這導致公攤糾紛時有發生。

對此購房者在補充協議中應當約定好公攤的具體數字,並註明公攤的具體位置、面積大小,特別是對於公攤變更的情況,約定得越詳細,對購房者就越有利。

另外,贈送面積可能佔用了公攤,比如頂層樓臺、一樓庭院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贈送。

四、約定交房標準

交房標準精裝修的房子一定要明確交房標準,具體到裝修材料的品牌、型號、顏色等等,儘可能避免高階、進口等模糊詞語,以免開發商偷樑換柱。

另外,可以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在隱蔽工程覆蓋之前,購房者要到現場檢驗,簽字確認後再進行覆蓋。

五、約定退房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以下情況購房者可退房:

1、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

2、房屋質量瑕疵;

3、開發商沒拿到預售許可證;

4、開發商單方變更規劃;

5、銀行按揭失敗;

6、開發商遲遲不交房、遲遲不辦房產證。

對此,可在補充協議中做詳細規定,比如一旦退房是由於開發商原因,開發商需要承擔什麼責任,什麼期限內把房款退還。

六、物業問題約定清楚

包括物業公司及物業費的繳納時間、繳納金額等,都在補充協議上詳細約定好。

需要明確的是,開發商和物業是兩個不同法律主體,按規定,物業公司應該由全體業主通過業主委員會挑選確定,但現在一般做法是開發商自己成立物業公司或者選擇與其有業務關係的公司,業主如果不滿意,可在入住後通過業主大會表決更換。

七、開發商的其它承諾要列入協議中

開發商的**手段花樣百出,比如贈送面積、學校學位、停車位等等,有的承諾樓盤周邊會建有商場、醫院、學校等配套,收房之後業主才發現並被騙了,而開發商卻拒絕承認曾經許下承諾。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最好在補充協議中將承諾一一寫清楚,並註明違約責任。

籤補充協議時,將能想到的統統寫上去,省得出了問題雙方扯皮。如果購房合同和補充協議中的約定不一致,一般以補充協議中的內容為準。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7-09-2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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